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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无船承运实务中的若干法律问题

引言第1-9页
第一章 明确无船承运人概念的重要意义第9-12页
 第一节 无船承运人及无船承运业务的定义第9-10页
  一、 无船承运人的法律概念第9-10页
  二、 无船承运业务第10页
 第二节 明确无船承运人概念的重要性第10-12页
  一、 明确无船承运人的概念有助于找出海运欺诈案件的源头,以便遏制海运欺诈的产生并能起到规范航运市场的作用。第11页
  二、 明确无船承运人的概念有利于促进法制的完善健全,同时有利于海事审判的开展。第11页
  三、 明确无船承运人的概念能够间接起到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保护国内的无船承运业务及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第11-12页
第二章 无船承运人的法律地位第12-22页
 第一节 无船承运人法律地位的确定第12-15页
  一、 无船承运人是承运人第12-13页
  二、 无船承运人作为承运人有其别于一般承运人的地方第13-14页
  三、 无船承运人是托运人第14-15页
 第二节 无船承运人与航运中各方的法律关系第15-22页
  一、 无船承运人和货运代理人的关系第15-20页
   (一) 美国的法律规定第16-17页
   (二) 欧盟的法律规定第17页
   (三) 日本法律的规定第17-18页
   (四) 我国法律规定对无船承运业务和货运代理业务的区分第18-20页
  二、 无船承运人和远洋运输公共承运人的关系第20页
  三、 无船承运人和货物真正托运人之间的关系第20-21页
  四、 无船承运人和多式联运经营人的关系第21-22页
  五、 无船承运人和第三方物流经营人的关系第22页
第三章 无船承运实务中的若干问题第22-40页
 第一节 无船承运业务中的提单问题第22-31页
  一、 SEA B/L和HOUSE B/L的关系第23-26页
  二、 在无船承运实务中HOUSE提单所造成的问题第26-31页
   (一) 无船承运中的HOUSE提单存在不规范操作的情况第26-27页
   (二) 无船承运业务中容易引发“无单放货”问题第27-31页
 第二节 无船承运业务中拖欠运费的问题第31-32页
 第三节 无船承运业务中无船承运人赔偿责任的确定第32-33页
 第四节 无船承运人能否享受承运人的责任赔偿限制以及无船承运人是否可以享受不完全责任制度第33-40页
  一、 无船承运人是否具备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主体资格第34-39页
  二、 无船承运人是否可以享受不完全责任制度第39-40页
第四章 关于《国际海运条例》所涉及的一些问题第40-44页
 第一节 无船承运业务中的财务担保问题第40-42页
 第二节 无船承运人登记提单和报备运价的义务第42-44页
  一、 无船承运人登记提单的义务第42-43页
  二、 无船承运人报备运价的义务第43-44页
第五章 无船承运在我国的发展前景第44-46页
 第一节 《国际海运条例》的实施对我国无船承运业务发展的影响第44-45页
 第二节 我国无船承运业务发展的前景第45-46页
结论第46-47页
参考文献第47-4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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