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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主体实质化问题研究

中文摘要第1-6页
Abstract第6-12页
引言第12-13页
一、概述应然:刑事审判主体实质化的基本理论第13-16页
 (一) 刑事审判主体的概念第13页
 (二) 刑事审判主体实质化的基本要求第13-16页
  1. 刑事审判主体独立拥有并行使刑事审判权第13-14页
  2. 刑事审判主体审判合一第14-15页
  3. 刑事审判主体权责统一第15-16页
二、观察实然:刑事审判主体虚置的现状分析第16-23页
 (一) 审判组织外部对审判权影响和制约的因素第16-18页
  1. 案件报送上级法院请示制度第16-17页
  2. 院长、庭长对案件把关制度第17-18页
 (二) 审判委员会作为特殊的审判组织行使裁判权第18-20页
 (三) 审判组织内部部分成员主体地位虚置第20-23页
  1. 承办人制度导致实质上的独任审判第20-22页
  2. 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合而不议”第22-23页
三、反思缘由:刑事审判主体未能实现实质化的成因透析第23-31页
 (一) 审判独立原则未能完全确立——审判主体不能行使审判权第23-26页
  1. 审判独立的含义第23-24页
  2. 审判独立的国际标准第24页
  3. 我国的审判独立与国际标准的差距第24-26页
 (二) 法院内部体制行政化——审判主体不愿行使审判权第26-28页
  1. 上下级法院之间关系的行政化第26-27页
  2. 法院审判制度的行政化第27-28页
  3. 法院内部体制行政化对审判主体行使审判权的消极影响第28页
 (三) 错案追究制度不合理——审判主体不敢行使审判权第28-31页
  1. 错案难以明确界定第28-29页
  2. 错案追究制度的运行第29-30页
  3. 错案追究制度导致审判主体主动放弃审判权第30-31页
四、重构制度:刑事审判主体实质化的前路选择第31-45页
 (一) 重构背景体制:实现刑事审判主体实质化的必然前提第31-35页
  1. 完善审判独立第31-33页
  2. 法院内部体制去行政化第33-34页
  3. 建立科学的法官惩戒制度第34-35页
 (二) 重构具体制度:实现刑事审判主体实质化的必然要求第35-45页
  1. 废除请示制度、把关制度,还权于审判组织第35-38页
  2. 取消审判委员会的裁判权第38-39页
  3. 确保合议庭成员权责平等第39-45页
结束语第45-46页
参考文献第46-4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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