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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律师协会的行业自治问题研究--以社会转型期为背景的探讨

摘要第1-9页
引言第9-11页
第一章 我国律师协会的法律性质分析:司法行政机关“去行政化”的产物第11-22页
 第一节 律师协会概述第11-14页
  一、律师协会的含义第11-12页
  二、律师协会的特征第12-13页
  三、律师协会的职责第13-14页
 第二节 我国律师协会法律性质的历史变迁——“去行政化”的过程第14-20页
  一、律师制度的建立期:建国初期至改革开放前(1949 年——1979 年第14-15页
  二、改革开放后律师制度的恢复期(1980 年《律师暂行条例》的颁布第15-16页
  三、律师制度的改革与发展期(1984 年至今)第16-19页
  四、总结:由“行政机关”到“社会团体”到“社会团体法人”——我国律师协会的去行政化第19-20页
 第三节 现行我国法律对律师协会性质的规定第20-22页
  一、私法角度的性质——社会团体法人第20页
  二、公法角度的性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第20-22页
第二章 我国律师协会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分析第22-37页
 第一节 我国律师协会的问题第22-27页
  一、自治性不足——不合格的社会团体法人(以北京市律师协会为具体研究对象)第22-26页
  二、行业管理权不足——不完全的行业协会第26-27页
 第二节 深层次的原因——我国的社会转型及其矛盾第27-32页
  一、我国的社会转型第27-30页
  二、社会转型期的固有矛盾第30-32页
 第三节 我国律师协会去行政化与司法行政部门权力转移的两难困境第32-37页
  一、我国政府职能转变的独特性——权力的转移而非仅仅权力的退出第32-33页
  二、我国律师协会加强自治性与承接政府权力转移的冲突第33-35页
  三、结论——先实现律师协会的完全自治才可授予其行业管理权第35-37页
第三章 我国律师协会行业自治机制的完善第37-49页
 第一节 国外律师协会的性质分析及其对我国的借鉴作用第37-42页
  一、德国律师协会第37-38页
  二、法国律师协会第38-39页
  三、美国律师协会第39-40页
  四、对我国的借鉴作用第40-42页
 第二节 加强我国律师协会的自治性——实现律师协会的完全自治第42-45页
  一、推动律师协会直选第42-43页
  二、通过制度构建完善律师协会的治理结构第43-45页
 第三节 加大我国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权第45-49页
  一、将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转移给律师协会享有第45-47页
  二、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监督作用第47页
  三、法院的司法监督作用第47-49页
结论第49-50页
参考文献第50-5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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