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第1-9页 |
引言 | 第9-11页 |
第一章 我国律师协会的法律性质分析:司法行政机关“去行政化”的产物 | 第11-22页 |
第一节 律师协会概述 | 第11-14页 |
一、律师协会的含义 | 第11-12页 |
二、律师协会的特征 | 第12-13页 |
三、律师协会的职责 | 第13-14页 |
第二节 我国律师协会法律性质的历史变迁——“去行政化”的过程 | 第14-20页 |
一、律师制度的建立期:建国初期至改革开放前(1949 年——1979 年 | 第14-15页 |
二、改革开放后律师制度的恢复期(1980 年《律师暂行条例》的颁布 | 第15-16页 |
三、律师制度的改革与发展期(1984 年至今) | 第16-19页 |
四、总结:由“行政机关”到“社会团体”到“社会团体法人”——我国律师协会的去行政化 | 第19-20页 |
第三节 现行我国法律对律师协会性质的规定 | 第20-22页 |
一、私法角度的性质——社会团体法人 | 第20页 |
二、公法角度的性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 第20-22页 |
第二章 我国律师协会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分析 | 第22-37页 |
第一节 我国律师协会的问题 | 第22-27页 |
一、自治性不足——不合格的社会团体法人(以北京市律师协会为具体研究对象) | 第22-26页 |
二、行业管理权不足——不完全的行业协会 | 第26-27页 |
第二节 深层次的原因——我国的社会转型及其矛盾 | 第27-32页 |
一、我国的社会转型 | 第27-30页 |
二、社会转型期的固有矛盾 | 第30-32页 |
第三节 我国律师协会去行政化与司法行政部门权力转移的两难困境 | 第32-37页 |
一、我国政府职能转变的独特性——权力的转移而非仅仅权力的退出 | 第32-33页 |
二、我国律师协会加强自治性与承接政府权力转移的冲突 | 第33-35页 |
三、结论——先实现律师协会的完全自治才可授予其行业管理权 | 第35-37页 |
第三章 我国律师协会行业自治机制的完善 | 第37-49页 |
第一节 国外律师协会的性质分析及其对我国的借鉴作用 | 第37-42页 |
一、德国律师协会 | 第37-38页 |
二、法国律师协会 | 第38-39页 |
三、美国律师协会 | 第39-40页 |
四、对我国的借鉴作用 | 第40-42页 |
第二节 加强我国律师协会的自治性——实现律师协会的完全自治 | 第42-45页 |
一、推动律师协会直选 | 第42-43页 |
二、通过制度构建完善律师协会的治理结构 | 第43-45页 |
第三节 加大我国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权 | 第45-49页 |
一、将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转移给律师协会享有 | 第45-47页 |
二、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监督作用 | 第47页 |
三、法院的司法监督作用 | 第47-49页 |
结论 | 第49-50页 |
参考文献 | 第50-52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