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第1-9页 |
前言 | 第9-10页 |
第一章 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制度的设立 | 第10-16页 |
一、我国实用新型专利审查制度的缺陷 | 第10-12页 |
(一) 实用新型专利审查涉及的法条 | 第10-11页 |
(二) 实用新型专利对于新颖性的要求 | 第11页 |
(三) 不经全面检索所带来的问题 | 第11-12页 |
二、我国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制度设立的背景 | 第12-14页 |
(一) 《关于开展专利审判工作的几个问题的通知》 | 第12-13页 |
(二) 《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 第13-14页 |
三、我国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制度的设立 | 第14-16页 |
第二章 我国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制度 | 第16-24页 |
一、我国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制度概况 | 第16-17页 |
(一) 我国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的内容及作出流程 | 第16页 |
(二) 请求人提出检索请求的主要原因 | 第16页 |
(三) 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结论对专利权人的影响 | 第16-17页 |
二、我国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制度的缺陷 | 第17-24页 |
(一) 司法解释与专利法的矛盾 | 第17-18页 |
(二) 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的效力不明确 | 第18-19页 |
(三) 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的性质不明确 | 第19-21页 |
(四) 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的请求人被限定为专利权人 | 第21-22页 |
(五) 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的内容仅涉及新颖性和创造性评价 | 第22页 |
(六) 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的请求时间被限定在授权公告后 | 第22页 |
(七) 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不公开 | 第22-24页 |
第三章 其他国家和地区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制度概况 | 第24-28页 |
一、德国实用新型检索报告制度 | 第24页 |
二、日本技术评价制度 | 第24-25页 |
三、韩国技术评估制度 | 第25-26页 |
四、台湾地区技术评价报告制度 | 第26页 |
五、1999 年7 月12 日欧盟有关《经修改的有关协调用实用新型保护专利的有关规定的指令的建议》 | 第26-27页 |
六、法国实用证书检索报告制度 | 第27页 |
七、小结 | 第27-28页 |
第四章 我国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 | 第28-36页 |
一、有关专利权评价报告的相关法律法规 | 第28-29页 |
(一) 专利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 | 第28页 |
(二)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 第28页 |
(三)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第二款 | 第28页 |
(四)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第三款 | 第28页 |
(五)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 | 第28-29页 |
二、新旧法条的对比 | 第29-30页 |
(一) 对比表格 | 第29-30页 |
(二) 对比结论 | 第30页 |
三、专利权评价报告相对于检索报告的改进之处 | 第30-33页 |
(一) 检索报告制度的对象范围由实用新型专利扩大到包括外观专利,并将报告的名称改为“专利权评价报告” | 第30-31页 |
(二) 将请求人的范围由专利权人扩大到包括利害关系人 | 第31页 |
(三)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可以查阅或者复制专利权评价报告 | 第31页 |
(四) 报告的内容有所增加,基本涉及全部无效理由 | 第31-32页 |
(五) 明确了专利权评价报告的作用和性质 | 第32-33页 |
四、现行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存在的问题 | 第33-36页 |
(一) 虽然新的专利法以立法的形式确定了专利权评价报告只能作为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但是它在实践中的效力与法律所赋予它的效力仍不相符 | 第33页 |
(二) 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可诉性 | 第33-34页 |
(三) 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人的范围仅扩大到专利权人和利害关系人 | 第34页 |
(四) 专利权评价报告的请求时机仍被限定在授权公告后 | 第34-36页 |
第五章 进一步完善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建议 | 第36-40页 |
一、专利权评价报告的效力 | 第36页 |
二、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可诉性 | 第36-37页 |
三、专利权评价报告的请求人 | 第37-38页 |
四、专利权评价报告的请求时机 | 第38页 |
五、小结 | 第38-40页 |
结论 | 第40-41页 |
参考文献 | 第41-43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