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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取消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之合理性--以打击接受“感情投资”行为为视角

摘要第4-6页
abstract第6-7页
引言第11-13页
一、打击接受“感情投资”行为的司法困境及原因分析第13-29页
    (一)打击接受“感情投资”行为的必要性第13-18页
    (二)接受“感情投资”行为的司法认定现状第18-22页
    (三)“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导致司法困境的根本原因第22-29页
二、打击接受“感情投资”行为之路径分析第29-37页
    (一)依靠司法解释将违背罪刑法定原则第29-30页
    (二)增设“收受礼金罪”应慎重第30-31页
    (三)修改立法是最佳选择第31-37页
三、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的积极意义第37-44页
    (一)对打击接受“感情投资”行为的积极意义第37-38页
    (二)在立法方面的意义第38-39页
    (三)在理论方面的意义第39-40页
    (四)在实践方面的意义第40-42页
    (五)其他意义第42-44页
四、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后需注意的问题第44-46页
    (一)严格把握受贿犯罪与正常赠与的界限第44-45页
    (二)注意区分受贿罪与诈骗罪第45-46页
结论第46-47页
参考文献第47-50页
作者简介第50-51页
致谢第5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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