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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完善

摘要第1-4页
Abstract第4-6页
目录第6-9页
引言第9-10页
第一章 惩罚性赔偿制度概述第10-15页
 第一节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历史沿革第10-13页
  一、古代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萌芽第10页
  二、惩罚性赔偿制度在英美法系国家的确立第10-12页
  三、大陆法系有关国家和地区的惩罚性赔偿第12-13页
 第二节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功能分析第13-15页
  一、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惩罚功能第13页
  二、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遏制功能第13页
  三、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补偿或赔偿功能第13-14页
  四、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激励功能第14-15页
第二章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第15-18页
 第一节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49 条的立法理由第15页
 第二节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49 条的适用条件第15-18页
  一、必须是以生活消费为目的的消费者第16页
  二、经营者的行为须构成欺诈第16-17页
  三、消费者须因欺诈而受到损失第17页
  四、消费者需提出双倍赔偿的请求第17-18页
第三章 我国消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分析第18-23页
 第一节 对“消费者”概念中存在的问题分析第18-19页
  一、消费者的范围是否应当包括单位第18-19页
  二、生活消费如何界定第19页
 第二节 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49 条“欺诈”中存在的问题分析第19-21页
  一、对民法意义上的欺诈与经济法意义上的欺诈认识不清第19-20页
  三、“知假买假”者是否为“消费者”第20-21页
 第三节 惩罚性赔偿金额中存在的问题分析第21-23页
  一、赔偿数额计算方法不合理第21页
  二、赔偿倍数不合理第21-23页
第四章 中外消费者权益保护中惩罚性赔偿制度之比较分析第23-28页
 第一节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不同第23-24页
  一、英美等国家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第23-24页
  二、我国及我国台湾地区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第24页
 第二节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条件不同第24-26页
  一、英美等国家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条件第24-25页
  二、我国及我国台湾地区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条件第25-26页
 第三节 惩罚性赔偿数额规定不同第26-28页
  一、英美等国家惩罚性赔偿金额的确定第26页
  二、我国及我国台湾地区惩罚性赔偿金额的确定第26-28页
第五章 对完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若干建议第28-36页
 第一节 科学界定消费者的概念第28-30页
  一、惩罚性赔偿的求偿主体仅限于自然人第28-29页
  二、准确判断何为生活消费第29-30页
 第二节 严格界定欺诈中存在的问题第30-32页
  一、经济法意义上欺诈的判断标准第30-31页
  二、知假买假者应该为消费者第31-32页
 第三节 重新确定惩罚性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第32-33页
 第四节 其它方面的建议第33-36页
  一、建立独立惩罚性赔偿请求权第33-34页
  二、建立符合消费纠纷特点的仲裁制度第34页
  三、建立小额赔偿诉讼制度第34-36页
结语第36-37页
参考文献第37-39页
后记第3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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