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 | 第8-10页 |
ABSTRACT | 第10-11页 |
引言 | 第12-13页 |
第一章 “斐梵国际”特大网络传销案 | 第13-18页 |
一、“斐梵国际”的操作模式和特点 | 第13-15页 |
(一) “斐梵国际”简介 | 第13页 |
(二) “斐梵”传销组织的特点 | 第13-14页 |
(三) “斐梵国际”的奖金制度剖析 | 第14-15页 |
二、侦破过程 | 第15-18页 |
(一) 准确定性,及时立案 | 第15页 |
(二) 抽丝剥茧,重点突破 | 第15-16页 |
(三) 密切协作,全面收网 | 第16页 |
(四) 拓宽思路,科学取证 | 第16-18页 |
第二章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立法的进步与缺失 | 第18-27页 |
一、我国对传销的立法发展过程 | 第18-20页 |
(一)、第一阶段 法律空白期阶段 | 第18页 |
(二)、第二阶段 有严格限制的发展阶段 | 第18-19页 |
(三)、第三阶段 禁止任何形式传销经营阶段 | 第19-20页 |
(四)、第四阶段 放开单层直销,严禁传销阶段 | 第20页 |
(五)、第五阶段,刑法规制阶段 | 第20页 |
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立法的进步 | 第20-22页 |
(一)、对传销活动单独入罪,体现了罪刑法定的现代法治精神 | 第20-22页 |
(二)、明确了打击对象 | 第22页 |
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立法缺失 | 第22-27页 |
(一)、对传销活动的范围规定与《禁止传销条例》有出入 | 第22-24页 |
(二)、对组织、领导者的定义不明 | 第24-25页 |
(三)、追诉标准不科学,仅规定了人数 | 第25-27页 |
第三章 完善组织领导传销罪立法的建议 | 第27-33页 |
一、完善对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的打击处理意见 | 第27-29页 |
二、明确定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主体 | 第29-30页 |
(一) 更符合立法者的本义 | 第29页 |
(二) 更有利于遏制传销犯罪高发的态势 | 第29-30页 |
三、进一步完善追诉、量刑标准 | 第30-33页 |
(一) 应当把业绩总额纳入追诉、量刑标准 | 第30-31页 |
(二) 应当把组织、领导者的获利数额纳入追诉、量刑标准 | 第31页 |
(三) 应当把其他情节纳入追诉标准 | 第31-33页 |
第四章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相关程序问题 | 第33-39页 |
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立案管辖 | 第33-35页 |
(一) 相关法律依据 | 第33-34页 |
(二) 以往的通行做法 | 第34页 |
(三) “斐梵国际”特大网络传销案的立案管辖 | 第34-35页 |
(四) 结论 | 第35页 |
二、从斐梵国际特大网络传销案谈电子证据在传销案件中的运用 | 第35-37页 |
(一) 电子证据的概念 | 第35页 |
(二) 电子证据在“斐梵国际”特大网络传销案中的运用 | 第35-37页 |
(三) 结论 | 第37页 |
三、《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二》对传销案件侦办带来的影响 | 第37-39页 |
结语 | 第39-40页 |
参考文献 | 第40-41页 |
致谢 | 第41-42页 |
附件 | 第42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