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文摘要 | 第5-6页 |
| Abstract | 第6页 |
| 序言 | 第9-10页 |
| 一、我国特殊普通合伙制度现状分析 | 第10-16页 |
| (一) 适用特殊普通合伙的意义 | 第10-11页 |
| 1. 有利于保护无辜合伙人的利益 | 第10页 |
| 2. 体现合伙的民事主体的属性 | 第10-11页 |
| (二) 我国特殊普通合伙制度的特征 | 第11页 |
| 1. 特殊普通合伙的有限责任必须依法公示 | 第11页 |
| 2. 有限责任是一种有条件的保护合伙人的投资利益 | 第11页 |
| 3. 运行机制吸收了普通合伙的基本规则 | 第11页 |
| (三) 我国特殊普通合伙法律制度评析 | 第11-16页 |
| 1. 特殊普通合伙制度的适用对象范围过窄 | 第11-13页 |
| 2. 合伙人责任范围划定不清 | 第13-15页 |
| 3. 债权人保护机制不健全 | 第15-16页 |
| 二、特殊普通合伙制度适用对象 | 第16-19页 |
| (一) 学术争论 | 第16-17页 |
| 1. 适用对象为专业性服务机构 | 第16-17页 |
| 2. 适用对象应为涉商企业的普遍形式 | 第17页 |
| (二) 国外立法经验 | 第17-18页 |
| (三) 特殊普通合伙制的适用对象不应做限制 | 第18-19页 |
| 1. 发挥特殊普通合伙激励投资的制度优势 | 第18-19页 |
| 2. 赋予了全体民众平等地选择企业组织形态的机会 | 第19页 |
| 3. 促进科技与资本的结合 | 第19页 |
| 三、有限责任保护的债务类型 | 第19-23页 |
| (一) 合伙人责任范围的学术争论 | 第20-21页 |
| 1. 有限责任的适用范围仅适用于侵权之债 | 第20页 |
| 2. 有限责任的适用范围包括侵权之债和违约之债 | 第20-21页 |
| (二) 国外立法经验 | 第21-22页 |
| (三) 有限责任适用于侵权之债和违约之债 | 第22-23页 |
| 1. 符合国际立法及司法的趋势 | 第22页 |
| 2. 有利于破解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的难题 | 第22-23页 |
| 3. 符合我国的现实情况 | 第23页 |
| 四、故意或重大过失标准的认定 | 第23-26页 |
| (一) 过错的主观与客观的争论 | 第23-24页 |
| (二) 过错具体认定 | 第24-25页 |
| (三) 国外立法经验 | 第25页 |
| (四) 个人观点 | 第25-26页 |
| 五、特殊普通合伙保护的特殊机制 | 第26-29页 |
| (一) 完善执业风险基金制度 | 第26-28页 |
| 1. 明确合伙财产与执业风险基金的关系 | 第26-27页 |
| 2. 明确执业风险基金的性质与管理主体 | 第27页 |
| 3. 明确执业风险基金如何提取及提取比例 | 第27页 |
| 4. 明确合伙人退伙时执业风险基金的处理 | 第27页 |
| 5. 明确合伙企业合并以及分立时执业风险基金的处理 | 第27-28页 |
| 6. 明确合伙终止时执业风险金的处理 | 第28页 |
| (二) 完善职业责任保险制度 | 第28-29页 |
| 1. 将故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纳入保险公司的承保范围 | 第28-29页 |
| 2. 明确职业责任保险的缴纳是一种强制性缴纳 | 第29页 |
| 结语 | 第29-31页 |
| 参考文献 | 第31-34页 |
| 致谢 | 第34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