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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服务提供商不作为侵权问题研究

内容摘要第1-8页
Abstract第8-12页
引言第12-14页
一、网络服务提供商不作为侵权现象及立法状况第14-16页
 (一) 海运女诉百度案折射出的法律现象第14-15页
 (二) 国内有关网络服务提供商不作为侵权责任的相关立法第15-16页
二、网络服务提供商不作为侵权责任相关理论第16-20页
 (一) 侵权主体第16页
 (二) 侵权归责原则第16-18页
  1. 现代法律加强了主观过错在审判中对于裁量结果的影响第17页
  2. 过错归责原则体系性增强第17-18页
 (三) 法律责任第18-19页
 (四) 现行立法中存在的问题第19-20页
  1. 网络服务提供商是否承担事先审查义务第19-20页
  2. 如何理解第36条第三款中规定的"知道"这一主观过错状态第20页
  3. 什么是有效的通知第20页
  4. 如何理解连带责任问题第20页
三、网络服务提供商侵权责任的比较法考察第20-24页
 (一) 美国相关法律第21-22页
 (二) 德国——《多媒体法》第22页
 (三) 欧盟——《电子商务指令》第22-23页
 (四) 新加坡——《电子交易法》第23页
 (五) 比较研究结论第23-24页
四、网络服务提供商不作为侵权责任限制的必要性第24-28页
 (一) 公平原则下网络服务提供商的权利义务对等第24-25页
 (二) 网络服务提供商权利保障制度缺失第25-26页
  1. 被侵权人的通知权第26页
  2. 网络服务提供商的权利第26页
 (三) 保障公民的言论自由权第26-28页
五、网络服务提供商不作为侵权责任制度的完善第28-37页
 (一) 网络服务提供商无事先审查的义务第28-29页
  1. 有无事先审查义务是网络媒体与传统媒体的根本区别第28-29页
  2. 从《侵权责任法》第36条可以推知网络服务提供者并不负有事先审查义务第29页
 (二) 正确理解明网络服务提供商主观过错状态第29-30页
 (三) 完善责任豁免规则第30-35页
  1. 美国的"通知-反通知"规则第31页
  2. 我国的"通知-移除"规则第31-32页
  3. 两种规则的比较第32页
  4. 对我国网络服务提供商责任豁免制度的完善第32-35页
 (四) 完善网络服务提供商连带责任的建议第35-37页
  1. 适用连带责任对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利弊分析第35-36页
  2. 完善建议第36-37页
结语第37-38页
参考文献第38-3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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