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 | 第1-8页 |
Abstract | 第8-12页 |
引言 | 第12-14页 |
一、网络服务提供商不作为侵权现象及立法状况 | 第14-16页 |
(一) 海运女诉百度案折射出的法律现象 | 第14-15页 |
(二) 国内有关网络服务提供商不作为侵权责任的相关立法 | 第15-16页 |
二、网络服务提供商不作为侵权责任相关理论 | 第16-20页 |
(一) 侵权主体 | 第16页 |
(二) 侵权归责原则 | 第16-18页 |
1. 现代法律加强了主观过错在审判中对于裁量结果的影响 | 第17页 |
2. 过错归责原则体系性增强 | 第17-18页 |
(三) 法律责任 | 第18-19页 |
(四) 现行立法中存在的问题 | 第19-20页 |
1. 网络服务提供商是否承担事先审查义务 | 第19-20页 |
2. 如何理解第36条第三款中规定的"知道"这一主观过错状态 | 第20页 |
3. 什么是有效的通知 | 第20页 |
4. 如何理解连带责任问题 | 第20页 |
三、网络服务提供商侵权责任的比较法考察 | 第20-24页 |
(一) 美国相关法律 | 第21-22页 |
(二) 德国——《多媒体法》 | 第22页 |
(三) 欧盟——《电子商务指令》 | 第22-23页 |
(四) 新加坡——《电子交易法》 | 第23页 |
(五) 比较研究结论 | 第23-24页 |
四、网络服务提供商不作为侵权责任限制的必要性 | 第24-28页 |
(一) 公平原则下网络服务提供商的权利义务对等 | 第24-25页 |
(二) 网络服务提供商权利保障制度缺失 | 第25-26页 |
1. 被侵权人的通知权 | 第26页 |
2. 网络服务提供商的权利 | 第26页 |
(三) 保障公民的言论自由权 | 第26-28页 |
五、网络服务提供商不作为侵权责任制度的完善 | 第28-37页 |
(一) 网络服务提供商无事先审查的义务 | 第28-29页 |
1. 有无事先审查义务是网络媒体与传统媒体的根本区别 | 第28-29页 |
2. 从《侵权责任法》第36条可以推知网络服务提供者并不负有事先审查义务 | 第29页 |
(二) 正确理解明网络服务提供商主观过错状态 | 第29-30页 |
(三) 完善责任豁免规则 | 第30-35页 |
1. 美国的"通知-反通知"规则 | 第31页 |
2. 我国的"通知-移除"规则 | 第31-32页 |
3. 两种规则的比较 | 第32页 |
4. 对我国网络服务提供商责任豁免制度的完善 | 第32-35页 |
(四) 完善网络服务提供商连带责任的建议 | 第35-37页 |
1. 适用连带责任对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利弊分析 | 第35-36页 |
2. 完善建议 | 第36-37页 |
结语 | 第37-38页 |
参考文献 | 第38-39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