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 | 第1-3页 |
Abstract | 第3-7页 |
引言 | 第7-8页 |
第一章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概述 | 第8-17页 |
第一节 公民个人信息的基本内涵 | 第8-11页 |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语义解读 | 第8-9页 |
二、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解读 | 第9-11页 |
第二节 个人信息的法律属性 | 第11-14页 |
一、“所有权说”、“隐私权说”、“人格权说” | 第11-13页 |
二、个人信息的人格属性和财产属性 | 第13-14页 |
第三节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与相关罪名比较 | 第14-17页 |
一、本罪与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 第14-15页 |
二、本罪与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 第15-16页 |
三、本罪与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罪 | 第16-17页 |
第二章 国内外关于保护个人信息的立法现状 | 第17-25页 |
第一节 我国保护个人信息的立法现状 | 第17-19页 |
一、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立法背景 | 第17-18页 |
二、刑法介入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立法争议 | 第18-19页 |
第二节 英美法系国家保护个人信息立法现状 | 第19-22页 |
一、美国关于保护个人信息立法 | 第19-20页 |
二、加拿大关于保护个人信息立法 | 第20-21页 |
三、英美法系国家保护个人信息立法经验借鉴 | 第21-22页 |
第三节 大陆法系国家保护个人信息立法现状 | 第22-25页 |
一、德国关于保护个人信息立法 | 第22-23页 |
二、法国关于保护个人信息立法 | 第23-24页 |
三、大陆法系国家保护个人信息立法经验借鉴 | 第24-25页 |
第三章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存在的主要问题 | 第25-31页 |
第一节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立法缺陷 | 第25-26页 |
一、“公民个人信息”定义缺失 | 第25页 |
二、非法利用个人信息行为尚未纳入刑法保护 | 第25-26页 |
第二节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在认定中存在的问题 | 第26-28页 |
一、“居间介绍”行为在本罪认定中的缺位 | 第26页 |
二、“违反国家规定”、“情节严重”法律规定过于粗疏 | 第26-28页 |
第三节 法定刑设置不科学 | 第28-29页 |
第四节 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不健全 | 第29-31页 |
一、部门法之间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衔接不缜密 | 第29-30页 |
二、《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缺位 | 第30-31页 |
第四章 完善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立法建议 | 第31-39页 |
第一节 完善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刑事立法 | 第31-32页 |
一、删除“公民”二字,明确“个人信息”具体定义 | 第31页 |
二、将“非法利用”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入罪 | 第31-32页 |
第二节 明确现有法律条文内容 | 第32-36页 |
一、明确“居间介绍”行为性质 | 第32-33页 |
二、具体化“违反国家规定”、“情节严重” | 第33-36页 |
第三节 科学设置法定刑 | 第36页 |
第四节 健全保护个人信息法律体系 | 第36-39页 |
一、做好部门法之间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衔接 | 第36-37页 |
二、尽快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 | 第37-39页 |
结语 | 第39-40页 |
参考文献 | 第40-43页 |
致谢 | 第43-44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