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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特丹规则下控制方对承运人的赔偿责任

摘要第1-7页
Abstract第7-10页
引言第10-11页
一、控制方赔偿的基础第11-19页
 (一) 控制方拥有控制权第11-16页
  1. 未签发可转让运输单证或者可转让电子运输记录时第11页
  2. 已经签发不可转让运输单证或者不可转让电子记录时第11-13页
  3. 签发可转让运输单证时第13-15页
  4. 签发可转让电子运输记录时第15-16页
 (二) 控制方拥有指示权第16-18页
  1. 控制方因为货物的控制权而拥有指示权第16-18页
  2. 控制方指示权的行使第18页
 (三) 承运人的勤勉义务第18-19页
二、控制方赔偿责任的责任性质第19-24页
 (一) 赔偿责任的范围第19-21页
  1. 控制方未合理发出指示第19-21页
  2. 控制方违反了补充信息、指示或文件的义务第21页
 (二) 赔偿责任的限制第21-22页
 (三) 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第22-23页
 (四) 赔偿责任的期间第23-24页
三、控制方的赔偿责任第24-27页
 (一) 托运人的赔偿责任第24-25页
 (二) 单证托运人的赔偿责任第25-26页
 (三) 单证持有人的赔偿责任第26-27页
结论第27-28页
参考文献第28-31页
致谢第31-32页
研究生履历第3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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