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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海商法》托运人识别及其权利义务研究

摘要第1-6页
ABSTRACT第6-8页
序言第8-9页
第一章 托运人制度沿革概述第9-14页
 第一节 《海牙规则》的相关规定不明确且具有单项定位模式第9-10页
 第二节 《维斯比规则》仍然延续了承托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称性第10-11页
 第三节 《汉堡规则》进行了相应的完善但仍存有不足第11-12页
 第四节 我国《海商法》效仿了三大国际公约的相关规定第12页
 第五节 《鹿特丹规则》引入单证托运人并完善了承托双方的权利义务第12-14页
第二章 托运人定义的相关规定及比较研究第14-21页
 第一节 我国托运人定义的相关规定及评述第14-18页
  一、我国托运人定义的相关规定第14-18页
 第二节 主要国际公约关于托运人的定义及界定第18-21页
  一、《海牙规则》和《维斯比规则》未对"托运人"涵义作明确规定第18-19页
  二、《汉堡规则》首次提出两类托运人第19页
  三、《鹿特丹规则》引入单证托运人的概念第19-21页
第三章 托运人权利的主要规定及比较研究第21-34页
 第一节 我国相关法律对托运人权利的相关规定第21页
 第二节 托运人权利的比较研究和评述第21-34页
  一、要求签发提单的权利第21-25页
  二、货物控制权第25-31页
  三、合同解除权第31页
  四、诉权第31-34页
第四章 托运人义务的相关规定及比较研究第34-42页
 第一节 我国相关法律关于托运人义务的相关规定第34-36页
 第二节 关于托运人义务的立法缺陷分析第36-37页
 第三节 相关国际公约对托运人义务的规定及比较分析第37-42页
第五章 完善我国《海商法》中托运人识别及权利义务条款的思路及建议第42-54页
 第一节 关于托运人定义及其识别第42-44页
  一、建议引入"单证托运人"概念,对现有托运人的定义进行修改第43-44页
 第二节 对两类托运人权利条款进行区分和明确第44-49页
  一、关于取得提单的权利第44-45页
  二、货物控制权第45-48页
  三、完善两类托运人诉权的思路第48页
  四、"喜马拉雅条款"带给托运人条款启示第48-49页
 第三节 完善两类托运人义务责任的思路及建议第49-54页
  一、完善两类托运人义务的思路第49-52页
  二、两类托运人之间责任的划分第52-54页
结语第54-55页
注释第55-60页
参考文献第60-63页
后记第63-6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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