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 | 第1-8页 |
引言 | 第8-10页 |
第一部分 非法行医罪的特征 | 第10-14页 |
一、非法行医罪是法定犯 | 第10页 |
二、非法行医罪是职业犯 | 第10-11页 |
三、非法行医罪是身份犯 | 第11页 |
四、非法行医罪是抽象危险犯 | 第11-12页 |
五、非法行医罪是结果加重犯 | 第12页 |
六、非法行医罪是情节犯 | 第12-14页 |
第二部分 非法行医罪的犯罪构成 | 第14-26页 |
一、非法行医罪的客体 | 第14-16页 |
(一)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还是简单客体 | 第15页 |
(二) 本罪侵犯的主要客体 | 第15-16页 |
(三) 本罪侵犯的是社会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权还是具体的特定的某个人的生命健康权 | 第16页 |
二、非法行医罪的客观方面 | 第16-21页 |
(一) 非法行医罪是具有双重违法性的行为 | 第17页 |
(二) 非法行医罪是情节严重的行为 | 第17-18页 |
(三) 非法行医是非法的医疗业务行为 | 第18-20页 |
(四) 非法行医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 第20-21页 |
三、非法行医罪的主体 | 第21-24页 |
(一) 犯罪主体为自然人特殊主体 | 第22页 |
(二) 何谓医生执业资格 | 第22-24页 |
(三) 医生执业资格是抽象判断还是具体判断 | 第24页 |
四、非法行医罪的主观方面 | 第24-26页 |
第三部分 非法行医罪的认定 | 第26-36页 |
一、罪与非罪 | 第26-31页 |
(一) 《执业医师法》颁布前后本罪主体的认定 | 第26-27页 |
(二)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颁布前后本罪主体的认定 | 第27-28页 |
(三) 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人,超出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的,是否构成本罪 | 第28-30页 |
(四) 在具有集体执业资格的医疗机构中从事医疗业务的人员,擅自从事个体行医的,是否构成非法行医罪 | 第30页 |
(五)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采取联营、挂靠、承包等方式在依法设立的医疗机构中行医的,是否构成本罪主体 | 第30页 |
(六) 外国人及港、澳、台医师在华行医资格的认定 | 第30-31页 |
(七) 单位犯罪 | 第31页 |
二、本罪与其他罪的区别 | 第31-33页 |
(一) 本罪与医疗事故罪的区别 | 第31-32页 |
(二) 本罪与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的区别 | 第32页 |
(三) 本罪与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区别 | 第32-33页 |
(四) 本罪与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的区别 | 第33页 |
三、本罪与被害人承诺 | 第33-36页 |
第四部分 非法行医罪的立法建议 | 第36-39页 |
一、明确“医生执业资格”含义 | 第36页 |
二、明确“情节严重”含义 | 第36页 |
三、明确“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鉴定标准 | 第36-37页 |
四、增加非法行医罪单位犯罪主体 | 第37页 |
五、将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行为纳入非法行医罪的范畴 | 第37页 |
六、加大罚金刑的适用及设立罚金易科制度 | 第37-38页 |
七、理顺行政处罚和刑罚处罚的衔接和竞合关系 | 第38-39页 |
结语 | 第39-40页 |
参考文献 | 第40-44页 |
致谢 | 第44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