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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立法研究

摘要第1-7页
ABSTRACT第7-8页
一、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立法概况第8-14页
 (一) 中央人口与计划生育立法概况第9-12页
 (二) 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立法概况第12-14页
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之分析第14-18页
 (一)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积极作用第14-16页
 (二)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不足第16-18页
三、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一孩生育条件分析第18-23页
 (一) 地方条例公民生育第一个子女法律条件的五种类型第18-20页
 (二) 地方条例规定的公民丧失生育权利的几种情形第20-21页
 (三) 地方条例对违法生育第一个子女行为的责任追究第21-22页
 (四) 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一孩生育条件存在的主要问题第22-23页
四、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二孩生育条件分析第23-26页
 (一) 立法规定公民生育条件应遵循的几项原则第23-24页
 (二) 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公民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法律条件第24页
 (三) 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公民生育第二个子女法律条件之缺陷第24-26页
五、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制度比较第26-33页
 (一) 各条例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比较第26-29页
 (二) 各条例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年老奖励或补助比较第29-30页
 (三) 各条例奖励放弃生育二孩的独生子女父母比较第30-32页
 (四) 现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制度存在的问题第32-33页
六、关于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的综合治理问题第33-37页
 (一) 计划生育综合治理的原则第33-34页
 (二) 计划生育综合治理的方式第34-36页
 (三) 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综合治理的成效和不足第36-37页
七、中外计划生育立法之差异第37-40页
八、完善中央和地方计划生育立法的对策第40-46页
 (一) 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立法主体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变更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将省级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立法主体由省级人大常委会变更为省级人民代表大会第41页
 (二) 尽快废除一孩生育行政许可或准行政许可制度,充分保障公民的初次生育权第41页
 (三) 改革二孩生育行政许可制度,并逐步将这一制度废除第41-42页
 (四) 废除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制度,将流动人口和常住人口一视同仁第42页
 (五) 改革社会抚养费征收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制度,并逐步将这两项制度废除第42-43页
 (六) 改革计划生育奖励制度,使之更科学、更文明、更合法第43-44页
 (七) 修改刑法,将强迫妇女流产、引产,强迫妇女接受指定的避孕节育方法规定为犯罪行为,勇敢地承认并切实保护公民有关生育的各项权利第44-46页
参考文献第46-47页
致谢第47-4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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