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详细摘要 | 第1-9页 |
引言 | 第9-10页 |
第一部分 本罪的历史沿革及立法意义 | 第10-19页 |
一、本罪的历史沿革——走向独立的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 第10-15页 |
二、本罪的立法意义 | 第15-19页 |
第二部分 本罪国外立法概况及比较 | 第19-21页 |
第三部分 本罪主观要件的理解和认定 | 第21-39页 |
一、本罪的主体包括负有税收征管职责的其他国家机关的税收工作人员和代征人 | 第21-26页 |
二、本罪的罪过形式: 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 第26-29页 |
三、关于“徇私”的理解 | 第29-39页 |
第四部分 本罪客观要件的理解和认定 | 第39-53页 |
一、行为人构成本罪须以利用明确的职务之便为前提 | 第39-41页 |
二、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 | 第41-43页 |
三、“国家税款遭受重大损失”的正确理解和界定 | 第43-53页 |
第五部分 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贿赂并不征、少征税款的应数罪并罚 | 第53-58页 |
第六部分 本罪立法和司法解释的反思与完善建议 | 第58-68页 |
一、徇私故意不采取税收保全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属于不征、少征税款行为 | 第58-59页 |
二、增加规定“多征税款罪”。 | 第59-64页 |
三、关于本罪的定罪数额的思考 | 第64-66页 |
四、关于本罪法定刑设置的修改。 | 第66-68页 |
结束语 | 第68-69页 |
参考文献 | 第69-74页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 | 第74-75页 |
后记 | 第7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