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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苏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详细摘要第1-9页
引言第9-10页
第一部分 本罪的历史沿革及立法意义第10-19页
 一、本罪的历史沿革——走向独立的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第10-15页
 二、本罪的立法意义第15-19页
第二部分 本罪国外立法概况及比较第19-21页
第三部分 本罪主观要件的理解和认定第21-39页
 一、本罪的主体包括负有税收征管职责的其他国家机关的税收工作人员和代征人第21-26页
 二、本罪的罪过形式: 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第26-29页
 三、关于“徇私”的理解第29-39页
第四部分 本罪客观要件的理解和认定第39-53页
 一、行为人构成本罪须以利用明确的职务之便为前提第39-41页
 二、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第41-43页
 三、“国家税款遭受重大损失”的正确理解和界定第43-53页
第五部分 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贿赂并不征、少征税款的应数罪并罚第53-58页
第六部分 本罪立法和司法解释的反思与完善建议第58-68页
 一、徇私故意不采取税收保全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属于不征、少征税款行为第58-59页
 二、增加规定“多征税款罪”。第59-64页
 三、关于本罪的定罪数额的思考第64-66页
 四、关于本罪法定刑设置的修改。第66-68页
结束语第68-69页
参考文献第69-74页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第74-75页
后记第7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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