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 第1-8页 |
一 论人 | 第8-21页 |
(一) 人是理性的动物——超越本能 | 第8-9页 |
(二) 理性的有限性 | 第9-10页 |
(三) 理性的模糊性、不确定性 | 第10-13页 |
(四) 悖论一:人类有追求感性的倾向 | 第13-15页 |
(五) 悖论二:人类有追求心灵的清晰性确定性的倾向 | 第15-18页 |
(六) 社会人具有感性、文化、模式等特征 | 第18-21页 |
二 论习惯法的意义 | 第21-34页 |
(一) 习惯法是熟人社会中形成的“地方知识”,是风俗法、文化法 | 第22-25页 |
(二) 习惯法是身份法 | 第25-28页 |
(三) 习惯法是等级法 | 第28-32页 |
(四) 习惯法是秩序法 | 第32-34页 |
三 习惯法适合人的本性 | 第34-41页 |
(一) 习惯对人的巨大魔力 | 第34-36页 |
(二) 模糊、不确定的理性需要学习风俗文化习惯等“地方知识” | 第36-38页 |
(三) “身份”能够令理性获得确定性、清晰性 | 第38-40页 |
(四) “等级”可以满足人类的感性需求 | 第40-41页 |
(五) “秩序”有利于社会人的感性化、文化化、模式化 | 第41页 |
四 国家法在许多方面与人的本性相背 | 第41-45页 |
(一) 国家法理性有余而感性不足 | 第41-42页 |
(二) 国家法给人以陌生感,令心灵不确定 | 第42-44页 |
(三) 国家法作为陌生社会之法与人的文化、模式等特征相悖 | 第44-45页 |
五 结语 | 第45-49页 |
参考书目 | 第49-50页 |
声明 | 第50-51页 |
后记 | 第51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