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斡旋受贿罪客观要件的理解和适用--兼评《刑法修正案(七)》第十三条的规定

内容摘要第1-5页
ABSTRACT第5-10页
引言第10-12页
第一章 斡旋受贿犯罪的立法沿革及犯罪构成第12-19页
 一、斡旋受贿犯罪的立法沿革第12-16页
  (一) 斡旋受贿犯罪的立法活动第12-14页
  (二) 新型受贿类型及“特定关系人”的界定第14-15页
  (三) 《刑法修正案(七)》的颁布对斡旋受贿犯罪的积极影响第15-16页
 二、斡旋受贿犯罪构成第16-19页
第二章 斡旋受贿犯罪的客观方面第19-29页
 一、聚焦本罪的“不正当利益”的涵义第19-22页
  (一) 不正当利益内涵之分歧第19页
  (二) 现有法律之依据第19-20页
  (三) “不正当利益”界定之我见第20-22页
 二、“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理解第22-26页
  (一) 理论界的观点碰撞第22-23页
  (二) 实务界的执法依据第23页
  (三) 刑法388条中“地位”含义的理解与界定第23-26页
 三、《刑法修正案(七)》颁布前后本罪司法认定之比较第26-29页
  (一) 颁布前的司法认定第26-27页
  (二) 颁布后的司法认定第27-29页
第三章 完善斡旋受贿犯罪立法的思考第29-35页
 一、《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对我国斡旋受贿犯罪立法的影响第29-30页
 二、斡旋受贿应当单独设置罪名第30-32页
 三、《刑法修正案(七)》第十三条的不足第32-35页
结论第35-36页
参考文献第36-3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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