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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修辞在司法过程中的运用--以“于欢案”两审判决为例

致谢第4-6页
摘要第6-8页
Abstract第8-9页
引言: 问题的提出——从“于欢案”切入第11-14页
1 言语技巧与论证方法:法律修辞的两个维度第14-19页
    1.1 体现为言语技巧的法律修辞第14-15页
    1.2 逻辑与修辞:法律论证的基本方法第15-19页
2 “于欢案”一审判决的法律修辞第19-26页
    2.1 “于欢案”法教义学的适法困境第19-21页
    2.2 “于欢案”一审判决中的推理论证及其批判第21-23页
    2.3 推理证成过程中法律修辞发生的必然性第23-26页
3 讲法说理:“于欢案”二审判决的法律修辞第26-36页
    3.1 “于欢案”小前提建构中的事实修辞第26-29页
    3.2 “于欢案”大前提建构中的修辞论证第29-31页
    3.3 或然性推理与司法判决修辞策略的选择第31-33页
    3.4 情感唤起与裁判结果的可接受性第33-36页
4 作为说服方法:现代法治背景下法律修辞的定位第36-41页
    4.1 主体间的论辩:修辞的说服功能第36-38页
    4.2 推理大小前提对接过程中的融合功能第38-39页
    4.3 过度的修辞会消解法治第39-41页
5 中国司法语境中法律修辞的理性检验第41-45页
    5.1 直觉、情感等非理性因素运用的限度第41-42页
    5.2 修辞论证的融贯性要求:法理、情理、事理第42-45页
6 结语第45-46页
参考文献第46-49页
作者简历第4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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