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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和堂株洲店不服该市工商局商标侵权行政处罚等案评析

摘要第5-6页
Abstract第6-7页
第1章 绪论第10-12页
第2章 基本案情第12-15页
    2.1 案情介绍第12-13页
    2.2 案情进展第13-15页
第3章 本案的争议焦点第15-19页
    3.1 如何认定涉案商场与专柜经营者之间的关系第15-16页
        3.1.1 场地租赁说第15页
        3.1.2 合作经营关系说第15-16页
    3.2 涉案商场对梦特娇专柜是否具有监管责任第16页
        3.2.1 肯定说第16页
        3.2.2 否定说第16页
    3.3 涉案商场是否为销售侵权商品的行政责任主体第16-19页
        3.3.1 肯定说第17页
        3.3.2 否定说第17-19页
第4章 案件评析第19-38页
    4.1 涉案商场与“梦特娇”专柜经营者法律关系的认定第19-23页
        4.1.1 现代百货商场与专柜的经营合作模式第19-20页
        4.1.2 现代百货商场所称的联营模式不完全为法律上的联营第20-21页
        4.1.3 株洲市工商局“合作经营关系说”不成立第21-22页
        4.1.4 涉案商场与梦特娇专柜经营者系场地租赁关系第22-23页
    4.2 商场对专柜经营者不具有监管责任第23-24页
    4.3 商场不应承担销售侵权商品的行政处罚责任第24-29页
        4.3.1 依据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构成要件分析第25-26页
        4.3.2 依据场地提供者商标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分析第26-27页
        4.3.3 依据行政责任归责原则分析第27-29页
    4.4 由本案引发的拓展思考第29-38页
        4.4.1 商场的合理注意义务第29-31页
        4.4.2 本案中行刑交叉所引发的法律适用和责任追究第31-38页
结论第38-40页
参考文献第40-42页
致谢第4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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