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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的不足及完善

摘要第1-6页
引言第6-7页
第一章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及其法理依据第7-17页
 一、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相关概念解析第7-9页
  (一) 缺陷与召回第7-8页
  (二) 缺陷汽车召回第8-9页
 二、汽车召回法律关系第9-12页
  (一) 主体第9-10页
  (二) 客体第10页
  (三) 内容第10-12页
 三、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的法理依据第12-17页
  (一) 法哲学基础—实质正义第13-14页
  (二) 理念的转换——从对消费者安全的保障到对社会公共安全的关注第14-15页
  (三) 原则的确立——适度干预原则第15-17页
第二章 我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制度困境第17-25页
 一、多头管理、职责不清第17-19页
 二、缺乏对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主动性第19页
 三、召回的范围规定得过于狭窄第19-20页
 四、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不够第20-21页
 五、信息收集系统不完善第21-23页
 六、缺乏汽车召回所需的第三方权威检测鉴定机构、标准及设施第23-25页
第三章 我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的完善第25-35页
 一、建立权威性的法律制度和独立性的政府主管部门第25-26页
 二、提高主动性,明确责任,发展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保险制度第26-28页
 三、扩大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范围第28-29页
 四、加大对违规企业的处罚力度第29-31页
 五、加强信息的收集与管理系统建设第31-33页
 六、建立独立权威的缺陷汽车产品检测鉴定机构、标准及设施第33-35页
结语第35-36页
参考文献第36-3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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