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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理解与适用存在的问题与完善

摘要第4-5页
Abstract第5-6页
第1章 引言第9-13页
    1.1 问题的提出与价值第9页
    1.2 选题的背景与意义第9-10页
    1.3 研究的现状与评述第10-11页
    1.4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第11-12页
    1.5 文章的主要内容及结构安排第12-13页
第2章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理解与适用存在的问题第13-23页
    2.1 客体的理解与适用存在的问题第13-14页
    2.2 客观要件理解与适用存在的问题第14-20页
        2.2.1“徇私”的理解与适用存在的问题第15-16页
        2.2.2“舞弊”行为的理解与适用存在的问题第16-17页
        2.2.3“不移交刑事案件”的理解与适用问题第17-19页
        2.2.4“情节严重”的理解与适用存在的问题第19-20页
    2.3 主体的理解与适用存在的问题第20-22页
        2.3.1 行政执法人员的理解与适用存在的问题第20-21页
        2.3.2“单位”的理解与适用存在的问题第21-22页
    2.4 主观“故意”的理解与适用存在的问题第22-23页
第3章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理解与适用存在问题的原因第23-26页
    3.1 立法体系的不完备第23-24页
        3.1.1 法律规定不具体第23页
        3.1.2 本罪“情节严重”的规定和执法差别待遇违反了刑法基本原则第23-24页
    3.2 司法适用缺乏统一性第24-25页
    3.3 立法缺乏实践操作性第25-26页
第4章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司法适用和立法完善建议第26-33页
    4.1 客观要件的司法适用和立法完善建议第26-29页
        4.1.1 将“徇私”、“舞弊”行为从本罪构成要件中剔除第26-27页
        4.1.2 明确“不移交”的时间和“案件”的认定标准第27-28页
        4.1.3 列举“情节严重”的标准和具体情形第28-29页
    4.2 主体的司法适用和立法完善建议第29-31页
        4.2.1 以“职能说”明确行政执法人员的范围第29-30页
        4.2.2 明确“单位”可以成为本罪主体第30-31页
    4.3 从现有的立法规定和立法推定中认定“故意”第31-33页
结语第33-34页
参考文献第34-35页
致谢第35-36页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第3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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