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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国宪法对中央与地方权力的划分--以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为中心

内容摘要第1-6页
Abstract第6-9页
引言第9-12页
一、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实质第12-15页
二、1946 年前民国宪法对中央与地方权力的划分第15-21页
 (一) 南京临时政府时期宪法对中央与地方权力的划分第15页
 (二) 中华民国北京政府时期宪法对中央与地方权力的划分第15-18页
 (三) 中华民国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宪法对中央与地方权力的划分第18-20页
 (四) 小结第20-21页
三、1946 年《宪法》对中央与地方权力的划分第21-29页
 (一) 1946 年《宪法》制定背景及内容第21-27页
 (二) 1946 年《宪法》对中央与地方权力划分的特点第27-29页
四、1946 年《宪法》关于中央与地方权力的划分与其他宪法的规定比较第29-36页
 (一) 1946 年《宪法》与“五五宪草”的比较第29-32页
 (二) 1946 年《宪法》与美国联邦宪法的比较第32-36页
五、1946 年《宪法》中央与地方权力划分评析第36-43页
 (一) 带有浓厚的联邦制色彩的原因第36-38页
 (二) 1946 年《宪法》对中央与地方权力的划分是否符合当时国情第38-43页
结语第43-44页
致谢第44-45页
参考文献第45-4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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