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第4-5页 |
Abstract | 第5-7页 |
1 绪论 | 第11-19页 |
1.1 研究背景及选题意义 | 第11-13页 |
1.1.1 研究背景 | 第11-12页 |
1.1.2 研究意义 | 第12-13页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第13-16页 |
1.2.1 国外研究综述 | 第13-14页 |
1.2.2 国内研究综述 | 第14-16页 |
1.3 研究内容、方法与框架 | 第16-19页 |
1.3.1 研究内容、方法 | 第16-17页 |
1.3.2 论文框架 | 第17-19页 |
2 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现状与问题分析 | 第19-27页 |
2.1 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现状 | 第19-22页 |
2.1.1 以个人为纳税单位,采取分类所得税制 | 第19-20页 |
2.1.2 税率设计及费用扣除标准 | 第20-22页 |
2.1.3 纳税申报及征管方式 | 第22页 |
2.2 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存在的问题 | 第22-27页 |
2.2.1 以个人为纳税单位、采取分类课税制,不符合量能课税原则 | 第22-23页 |
2.2.2 税率结构复杂、存在明显的不公平 | 第23-24页 |
2.2.3 费用扣除不合理,且缺乏指数化机制 | 第24-25页 |
2.2.4 纳税申报制度不健全,征收方式难以控制高收入者 | 第25页 |
2.2.5 税务征管法制、信息化不足,税源监控乏力,税务稽查处罚力度不够 | 第25-27页 |
3 以个人为单位与以家庭为单位的个人所得税制比较 | 第27-34页 |
3.1 纳税单位的概念及分类 | 第27-28页 |
3.2 以家庭为纳税单位的个人所得税制度 | 第28-30页 |
3.2.1 家庭课税制的优点 | 第28-29页 |
3.2.2 家庭课税制的缺点 | 第29-30页 |
3.3 以个人为纳税单位的个人所得税制度 | 第30-31页 |
3.3.1 个人课税制的优点 | 第30-31页 |
3.3.2 个人课税制的缺点 | 第31页 |
3.4 以个人为单位与以家庭为单位的个人所得税制比较 | 第31-32页 |
3.5 实行以家庭为纳税单位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应具备的条件 | 第32-34页 |
3.5.1 实行综合或混合个人所得税的课税模式 | 第32-33页 |
3.5.2 税务机关具有较强的税收征管能力和获取信息的能力 | 第33页 |
3.5.3 纳税人具有较强的纳税遵从度 | 第33-34页 |
4 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基本内容 | 第34-42页 |
4.1 核心家庭结构的确定 | 第34-38页 |
4.1.1 美国关于以家庭为纳税单位的相关规定 | 第34-36页 |
4.1.2 法国关于以家庭为纳税单位的相关规定 | 第36-37页 |
4.1.3 我国关于家庭纳税单位确定的原则及方法 | 第37-38页 |
4.2 以家庭为纳税单位改革所需的辅助条件 | 第38-39页 |
4.3 难点在于如何保持税收对婚姻的中性 | 第39-41页 |
4.3.1 婚姻处罚与婚姻补贴 | 第39页 |
4.3.2 婚姻处罚与婚姻补贴效应对婚姻的影响 | 第39-40页 |
4.3.3 如何保持税收对婚姻的中性 | 第40-41页 |
4.4 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改革方向 | 第41-42页 |
5 以家庭为纳税单位的案例研究 | 第42-49页 |
5.1 案例及数据选取说明 | 第42-43页 |
5.2 案例分析一:以个人为单位和以家庭为单位不同家庭结构纳税差异 | 第43-45页 |
5.3 案例分析二:以家庭为单位课税对不同收入结构家庭婚姻的影响 | 第45-47页 |
5.4 案例分析三:不同费用扣除制度对家庭纳税的影响 | 第47-48页 |
5.5 结果及评价 | 第48-49页 |
6 我国以家庭为单位的个人所得税改革思路 | 第49-55页 |
6.1 我国实行以家庭为纳税单位的基础 | 第49-50页 |
6.2 我国个人所得税纳税单位的选择与税制设计的基本构想 | 第50-55页 |
6.2.1 税制模式的选择 | 第50页 |
6.2.2 纳税单位的选择 | 第50-51页 |
6.2.3 费用扣除范围和标准 | 第51页 |
6.2.4 税率的选择 | 第51-52页 |
6.2.5 申报方式的选择 | 第52页 |
6.2.6 积极为以家庭为纳税单位的实行创造配套条件 | 第52-55页 |
7 全文总结 | 第55-56页 |
参考文献 | 第56-60页 |
致谢 | 第60-61页 |
毕业论文小结 | 第61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