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第1-6页 |
ABSTRACT | 第6-8页 |
目录 | 第8-10页 |
引言 | 第10-12页 |
第一章 我国股权善意取得制度概述 | 第12-18页 |
一、我国股权善意取得制度的由来及现状 | 第12-14页 |
(一) 我国股权善意取得制度的由来 | 第12-13页 |
(二) 我国股权善意取得制度的现状 | 第13-14页 |
二、股权善意取得之构成要件 | 第14-15页 |
(一) 对《物权法》第106条第1款的理解 | 第14页 |
(二) 构成要件与《物权法》相关条文的衔接 | 第14页 |
(三) 仅研究构成要件的局限性 | 第14-15页 |
(四) 股权善意取得认定标准与构成要件的关系 | 第15页 |
三、确立认定股权善意取得标准的原则 | 第15-18页 |
(一) 合法性原则 | 第15-16页 |
(二) 合理性原则 | 第16页 |
(三) 信赖保护原则 | 第16页 |
(四) 兼顾交易安全和效率原则 | 第16-18页 |
第二章 无权处分之外观的认定标准 | 第18-23页 |
一、让与人的证权文件形式上真实、确定 | 第18-19页 |
(一) 让与人是公司工商登记档案中记载的股东 | 第18页 |
(二) 让与人是公司置备的股东名册中记载的股东 | 第18-19页 |
二、股权实质所有人(原权利人)的权利证明文件明确、有效 | 第19-21页 |
(一) 实际出资人主张享有股权的情形 | 第19-20页 |
(二) 尚未变更登记的受让股东主张享有股权的情形 | 第20-21页 |
(三) 未实名登记的共有权人主张享有股权的情形 | 第21页 |
三、让与人不能证明其处分股权的行为已经实质所有人同意或追认 | 第21-22页 |
(一) 没有实质所有人事先同意的证据 | 第21-22页 |
(二) 没有实质所有人事后追认的证据 | 第22页 |
四、让与人不能证明其擅自处分股权后取得处分权 | 第22-23页 |
第三章 受让人善意的认定标准 | 第23-35页 |
一、对善意的主观认定标准 | 第23-26页 |
(一) 积极观念说与消极观念说 | 第23页 |
(二) 善意与过失 | 第23-25页 |
(三) 评判股权受让人之善意无考察主观过失之必要 | 第25-26页 |
二、对善意的客观认定标准 | 第26-32页 |
(一) 排除恶意而推定善意 | 第27-29页 |
(二) 客观认定标准之考察要素 | 第29-32页 |
三、善意认定的其他问题 | 第32-35页 |
(一) 认定善意主体标准 | 第32-33页 |
(二) 认定善意的存续时间标准 | 第33-35页 |
第四章 合理对价的认定标准 | 第35-48页 |
一、股权转让的对价类型及其合理性认定标准 | 第35-43页 |
(一) 股权转让的对价类型界定 | 第35-39页 |
(二) 金钱形式对价的合理性认定标准 | 第39-42页 |
(三) 非金钱形式对价的合理性认定标准 | 第42-43页 |
二、股权转让对价给付行为的认定必要及其合理性标准 | 第43-46页 |
(一) 给付行为认定之必要 | 第43页 |
(二) 给付行为合理性之认定 | 第43-45页 |
(三) 拒付行为合理性之认定 | 第45-46页 |
三、股权质押的对价之合理性认定 | 第46-48页 |
(一) 股权质押的对价之界定及“质押率”原理 | 第46-47页 |
(二) 认定股权质押之对价合理性的条件 | 第47-48页 |
第五章 法定登记完成的认定标准 | 第48-49页 |
一、股权转让应以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为准 | 第48页 |
二、股权质押应以股权出质登记完成为准 | 第48-49页 |
结论 | 第49-50页 |
参考文献 | 第50-52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