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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的适用

摘要第2-3页
abstract第3页
引言第6-8页
第一章 问题的提出第8-9页
第二章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的适用第9-18页
    第一节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中实质性要件的具体适用第9-16页
        一、“客观情况”的界定第9-12页
        二、“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判断依据第12-14页
        三、“经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内容达成一致”的认定标准第14-16页
    第二节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中程序性要件的具体适用第16-18页
        一、提前三十日通知的依据第16-17页
        二、代通知金的计算方式第17-18页
第三章 情势变更原则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中的体现第18-25页
    第一节 情势变更原则综述第18-20页
    第二节 情势变更原则在我国《合同法》中的具体体现第20页
    第三节 情势变更原则在解决劳动纠纷时的特殊性第20-25页
        一、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视为情势变更原则的合理性第20-22页
        二、援引情势变更原则的必要性第22-23页
        三、情势变更原则适用于劳动立法中的特殊性第23-25页
第四章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与第四十一条的区别第25-29页
    第一节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概述第25页
    第二节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与第四十一条的区别第25-26页
    第三节“客观情况”与“客观经济情况”的区别第26-29页
        一、劳动法律规范中对二者的定义第26-27页
        二、各地政府规章中对二者的界定第27页
        三、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认定第27-29页
第五章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完善建议第29-33页
    第一节 以劳动合同的性质区分情势变更的适用条件第29-30页
    第二节 细化《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标准第30页
    第三节 加强劳动者团体的监督和制约作用第30-31页
    第四节 灵活调整提前通知期限第31-33页
第六章 结语第33-34页
参考文献第34-37页
致谢第37-3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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