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第2-3页 |
abstract | 第3页 |
引言 | 第6-8页 |
第一章 问题的提出 | 第8-9页 |
第二章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的适用 | 第9-18页 |
第一节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中实质性要件的具体适用 | 第9-16页 |
一、“客观情况”的界定 | 第9-12页 |
二、“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判断依据 | 第12-14页 |
三、“经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内容达成一致”的认定标准 | 第14-16页 |
第二节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中程序性要件的具体适用 | 第16-18页 |
一、提前三十日通知的依据 | 第16-17页 |
二、代通知金的计算方式 | 第17-18页 |
第三章 情势变更原则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中的体现 | 第18-25页 |
第一节 情势变更原则综述 | 第18-20页 |
第二节 情势变更原则在我国《合同法》中的具体体现 | 第20页 |
第三节 情势变更原则在解决劳动纠纷时的特殊性 | 第20-25页 |
一、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视为情势变更原则的合理性 | 第20-22页 |
二、援引情势变更原则的必要性 | 第22-23页 |
三、情势变更原则适用于劳动立法中的特殊性 | 第23-25页 |
第四章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与第四十一条的区别 | 第25-29页 |
第一节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概述 | 第25页 |
第二节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与第四十一条的区别 | 第25-26页 |
第三节“客观情况”与“客观经济情况”的区别 | 第26-29页 |
一、劳动法律规范中对二者的定义 | 第26-27页 |
二、各地政府规章中对二者的界定 | 第27页 |
三、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认定 | 第27-29页 |
第五章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完善建议 | 第29-33页 |
第一节 以劳动合同的性质区分情势变更的适用条件 | 第29-30页 |
第二节 细化《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标准 | 第30页 |
第三节 加强劳动者团体的监督和制约作用 | 第30-31页 |
第四节 灵活调整提前通知期限 | 第31-33页 |
第六章 结语 | 第33-34页 |
参考文献 | 第34-37页 |
致谢 | 第37-39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