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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河流域水环境政府管理主体系统研究

摘要第1-6页
ABSTRACT第6-8页
目录第8-11页
图目录第11-12页
绪论第12-19页
 第一节 研究背景及意义第12-16页
  一、 研究背景第12-15页
  二、 研究目的及意义第15-16页
 第二节 研究思路及方法第16-17页
  一、 研究思路第16-17页
  二、 研究方法第17页
 第三节 重点及难点第17-18页
 第四节 可能的创新点和不足之处第18-19页
  一、 可能的创新点第18页
  二、 本文的不足之处第18-19页
第一章 相关概念的界定及文献综述第19-39页
 第一节 相关概念的界定第19-26页
  一、 流域水环境客体系统第19-21页
  二、 流域水环境政府管理主体系统第21-26页
 第二节 相关系统理论第26-27页
  一、 一般系统理论第26-27页
  二、 系统管理理论第27页
 第三节 文献综述第27-39页
  一、 国内研究综述第27-34页
  二、 国外研究综述第34-36页
  三、 相关系统理论第36-37页
  四、 现有研究成果的相关评述第37-39页
第二章 淮河流域水环境治理的历程及其现状第39-51页
 第一节 淮河流域水环境治理的基本历程第39-47页
  一、 第一阶段:工业污染初步治理阶段第39-41页
  二、 第二阶段:深化治理工业污染,重点改善流域饮用水水质第41-45页
  三、 第三阶段:保障流域饮水安全,全面改善支流水质第45-47页
 第二节 淮河流域水环境治理现状第47-51页
  一、 淮河流域水环境基本现状第47-48页
  二、 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实施现状第48-49页
  三、 淮河流域水环境当前面临的主要压力第49-51页
第三章 淮河流域水环境政府管理主体系统存在的问题第51-67页
 第一节 淮河流域水环境客体系统的基本特征第51-54页
  一、 空间整体性第51-52页
  二、 要素关联性第52-53页
  三、 污染排放的负外部性第53-54页
 第二节 淮河流域水环境政府管理主体系统应遵循的原则第54-57页
  一、 政府管理主体系统目标设置应遵循公共性原则第54页
  二、 规划制定系统、水质监控系统应遵循统一性原则第54-55页
  三、 水污染事故仲裁工作应遵循权责一致性原则第55-56页
  四、 规划实施系统应遵循协调性原则第56-57页
 第三节 淮河流域水环境政府管理主体系统的基本功能分析第57-58页
  一、 淮河流域水环境管理规划制定系统及其基本功能分析第57页
  二、 淮河流域水环境监控系统及其基本功能分析第57-58页
  三、 淮河流域水环境规划实施系统及其基本功能分析第58页
  四、 淮河流域水污染事故仲裁系统及其基本功能分析第58页
 第四节 淮河流域水环境政府管理主体系统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第58-67页
  一、 规划制定系统被现有行政体制严重分割第59-61页
  二、 水环境监控系统内机构间行政隶属关系混乱、社会组织参与不足第61-63页
  三、 规划实施系统内职能部门之间各自为政第63-65页
  四、 淮河流域跨界水污染事故仲裁系统基本缺位第65-67页
第四章 优化淮河流域水环境政府管理主体系统的对策建议第67-76页
 第一节 统一流域水环境规划制定系统第67-71页
  一、 加强水功能区划与水环境功能区划制定系统间的联系第67-68页
  二、 协调宏观规划制定系统内各主体间的利益关系第68-70页
  三、 促成各级地方政府在水环境区域规划制定中的合作第70-71页
 第二节 建立一体化的流域水环境监控系统第71-72页
  一、 加强断面监测系统与入河排污口监测系统间的协调第71-72页
  二、 推动国家、省、市三级监测断面联网建设第72页
  三、 引导社会组织及公民参与淮河流域水环境监测工作第72页
 第三节 理顺规划实施系统内主体间权责关系第72-74页
  一、 赋予“控源”职能行驶机构相应权威第72-73页
  二、 明确污水管网改建领导主体,拓宽资金筹措渠道第73页
  三、 明确生态修复工程建设领导主体第73-74页
 第四节 建立健全淮河流域水污染事故仲裁系统第74-76页
  一、 设立权威的流域跨界水污染事故仲裁机构第74页
  二、 出台跨界水污染事故仲裁办法第74-75页
  三、 建立流域生态补偿制度第75-76页
结论第76-77页
参考文献第77-82页
致谢第82-83页
附录第8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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