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 第1-12页 |
一、我国现行民事再审程序中存在的问题 | 第12-18页 |
(一) 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中权利主体的错位 | 第12页 |
(二) 关于民事再审程序指导思想存在的问题 | 第12-14页 |
(三) 再审审级存在的问题 | 第14页 |
(四) 启动再审程序主体中存在的问题 | 第14-16页 |
1、法院依职权主动启动再审程序违背司法中立和被动原则 | 第14-15页 |
2、检察院提起民事再审抗诉打破了民事诉讼平衡机制 | 第15-16页 |
(五) 提起再审的法定条件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 第16-17页 |
1、证据随时提出主义违背“两审终审”原则及“效率与效益”原则 | 第16页 |
2、“确有错误”的先定后审,有违程序公正 | 第16-17页 |
(六) 再审立案审查阶段的程序空白不利于申请再审渠道的畅通 | 第17-18页 |
1、再审立案审查无程序可依、暗箱操作的弊端 | 第17页 |
2、无期限的审查阶段严重堵塞了申请再审的渠道 | 第17-18页 |
二、改革再审程序的价值及借鉴 | 第18-30页 |
(一) 再审程序的职能及价值 | 第18-21页 |
1、改变传统的申诉观念 | 第19页 |
2、促进司法公正 | 第19-20页 |
3、维护司法权威 | 第20页 |
4、推动司法进步 | 第20-21页 |
(二) 国外再审程序之借鉴 | 第21-25页 |
1、法国再审程序的相关规定 | 第21页 |
2、德国再审程序的相关规定 | 第21-22页 |
3、日本再审程序的相关规定 | 第22页 |
4、法、德、日三国民事再审制度的比较及对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的借鉴意义 | 第22-25页 |
(三) 我国民事再审程序重构的理论基础 | 第25-30页 |
1、民事再审程序的价值基础是公正裁判 | 第25-27页 |
2、民事再审程序构筑的权利基础是当事人的诉权与处分权 | 第27-28页 |
3、民事再审程序构筑的目的基础是对判决既判力正当性的追求 | 第28-29页 |
4、民事再审程序构筑的资源基础是司法效率 | 第29-30页 |
三、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构建 | 第30-44页 |
(一) 审判监督程序不能涵盖再审程序 | 第30-31页 |
(二) 确立我国再审程序的指导思想 | 第31-32页 |
(三) 确立民事再审程序的有限再审基本原则 | 第32-35页 |
1、再审审级的限定 | 第32-33页 |
2、对再审的次数进行限制 | 第33页 |
3、对提起再审的主体进行限制 | 第33-34页 |
4、从受案范围上进行必要的限制 | 第34页 |
5、对诉辩双方的诉讼请求和抗辩理由范围进行必要的限制 | 第34-35页 |
6、对启动再审时中止原判决执行采取必要的条件限制 | 第35页 |
(四) 确立依法纠错原则 | 第35-40页 |
1、程序违法启动再审的控制 | 第37-38页 |
2、实体处理错误启动再审的限制 | 第38-40页 |
3、适用法律错误必须明显且造成一定后果的应予改判 | 第40页 |
(五) 改当事人申诉及申请再审为再审之诉 | 第40-44页 |
1、再审之诉应具备的特别形式要件 | 第41-42页 |
2、改造提起再审的理由 | 第42-44页 |
结语 | 第44-45页 |
参考文献 | 第45-46页 |
后记 | 第46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