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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对合同的形式强制

引论第1-11页
第一部分 古代社会中法律对合同形式的规定——对罗马法、教会法和英国早期法的历史考察第11-32页
 概述:各早期法的共同特征第11-12页
 一、罗马法上合同形式强制问题的历史演变第12-18页
  (一) 罗马法中对各类契约的形式的要求第12-16页
  (二) 罗马法中伴随契约种类之发展过程的契约形式之简化第16页
  (三) 后期罗马法中关于契约形式的新因素及其在后世的延续第16-17页
  (四) 对罗马法上合同形式发展历程的评价第17-18页
 二、对中世纪合同形式强制问题发展的考察第18-23页
  (一) 教会法的理论与实践第18-21页
  (二) 世俗权力对合同的管理第21-22页
  (三) 对中世纪法律对合同的形式强制的评价第22-23页
 三、英国早期法律在形式强制问题上的演进与发展第23-32页
  (一) 早期英国法对于合同形式的强制——以对契据的考察为核心第24-27页
  (二) 《反欺诈法》(An Action for the Privention of Fraud and Perjurie第27-30页
  (三) 对英国法在合同形式强制问题上发展轨迹的思考第30-32页
第二部分 近现代法律对于合同形式强制问题的规定及其认识——对三大法系及国际公约的考察第32-56页
 一、罗马法系国家的形式强制规定体系——以法国法为典型第32-39页
  (一) 同意主义原则(consensualisme)的确立第32页
  (二) 法国法上的要式合同第32-34页
  (三) 其它间接的对形式的强制第34-36页
  (四) 同意主义原则的衰落及其重新定位第36-37页
  (五) 法国法上合同的强制形式与效力的关系第37页
  (六) 罗马法系国家法律对形式的强制要求的意义定位与评价第37-39页
 二、德国法系国家的形式强制规定体系——以德国法为典型第39-46页
  (一) 合同自由原则的确立第39-40页
  (二) 要式合同的种类第40-41页
  (三) 对形式自由予以约束的情形及其说明第41-42页
  (四) 违反法定形式要求的后果及其矫正努力第42-44页
  (五) 德国法系对于合同形式强制的价值取向第44-46页
 三、英美法系国家的形式强制规定体系——以美国法为典型第46-53页
  (一) 契据在美国法上的式微第46-47页
  (二) “反欺诈法”在美国——《统一商法典》中关于合同形式的规定第47-51页
  (三) 口头证据规则(Parol Evidence Rule)第51-52页
  (四) 对当代美国《统一商法典》中合同形式强制方面法律制度的认识和评价第52-53页
 四、当代国际性、地区性立法对于合同形式问题的规定第53-56页
  (一)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关于合同形式的规定之背景及其内容第53-54页
  (二)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关于合同形式的规定第54页
  (三) 《欧洲合同法原则》关于合同形式的规定第54页
  (四) 对于各国际、地区性立法中相关规定的认识第54页
  (五) EDI 等新型交易形式对合同形式的革命第54-56页
第三部分 对合同形式强制问题的理论思考第56-86页
 一、对历史中的合同形式强制问题的简单梳理和把握第56-59页
  引语:罗马法上对合同的学理分类所体现出的合同与其形式的关系问题第56-57页
  (一) 历史视野中对合同形式强制意义定位的变迁第57-58页
  (二) 决定形式强制的力量第58-59页
 二、合同形式的利弊分析——合同形式强制与非强制的优缺点第59-68页
  (一) 书面合同形式的利弊分析第59-62页
  (二) 口头形式(也即是无形式)的利弊分析第62-63页
  (三) 关于公证制度的性质及对公证作为形式强制规定之一种时的利弊分析第63-66页
  (四) 登记公告制度与形式强制规定的关系第66-67页
  (五) 批准制度与形式强制制度第67-68页
 三、合同的形式强制与合同的自由两者间的关系第68-76页
  (一) 合同形式强制与合同自由的关系之一:紧密联系的一面第68-74页
  (二) 合同形式强制与合同自由的关系之二:对立紧张的一面第74-76页
 四、合同形式强制与合同效力之关系第76-81页
  (一) 早期法上合同形式与合同效力的关系第76-77页
  (二) 现代法上合同形式与合同效力的关系第77-78页
  (三) 对合同形式强制与合同效力关系问题的理性思考第78-81页
 五、法律对合同形式强制的理性化方向及其原则框架第81-86页
  (一) 法律在合同的形式强制问题上对事实的尊重第81-82页
  (二) 法律对当事人在合同形式问题上所可能做出的选择的态度第82-83页
  (三) 法律设立形式强制方面的规定与对交易安全与交易便捷两者关系的考虑第83页
  (四) 设立形式强制规定时对个人自由与社会利益关系的考虑第83-84页
  (五) 设立形式强制所产生的成本与其可能带来的积极效果的权衡第84页
  (六) 合同形式强制问题上的立法规制与司法衡平第84-86页
第四部分 对我国情况的分析及笔者的建议第86-102页
 一、我国的情况及笔者的分析第86-97页
  (一) 《民法通则》与三部经济合同法的规定及其分析第86-89页
  (二) 新合同法的优点第89-91页
  (三) 当前我国的合同形式强制与合同效力的关系第91-97页
 二、改善我国现行合同法领域形式强制方面相关规定的建议第97-102页
  (一) 继续扩大不要式合同的范围第97-99页
  (二) 在合同形式与合同效力的关系上采取两分法第99-101页
  (三) 对有形式瑕疵的合同的补救第101-102页
结语第102-104页
参考文献第104-109页
致谢第10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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