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论 | 第1-11页 |
第一部分 古代社会中法律对合同形式的规定——对罗马法、教会法和英国早期法的历史考察 | 第11-32页 |
概述:各早期法的共同特征 | 第11-12页 |
一、罗马法上合同形式强制问题的历史演变 | 第12-18页 |
(一) 罗马法中对各类契约的形式的要求 | 第12-16页 |
(二) 罗马法中伴随契约种类之发展过程的契约形式之简化 | 第16页 |
(三) 后期罗马法中关于契约形式的新因素及其在后世的延续 | 第16-17页 |
(四) 对罗马法上合同形式发展历程的评价 | 第17-18页 |
二、对中世纪合同形式强制问题发展的考察 | 第18-23页 |
(一) 教会法的理论与实践 | 第18-21页 |
(二) 世俗权力对合同的管理 | 第21-22页 |
(三) 对中世纪法律对合同的形式强制的评价 | 第22-23页 |
三、英国早期法律在形式强制问题上的演进与发展 | 第23-32页 |
(一) 早期英国法对于合同形式的强制——以对契据的考察为核心 | 第24-27页 |
(二) 《反欺诈法》(An Action for the Privention of Fraud and Perjurie | 第27-30页 |
(三) 对英国法在合同形式强制问题上发展轨迹的思考 | 第30-32页 |
第二部分 近现代法律对于合同形式强制问题的规定及其认识——对三大法系及国际公约的考察 | 第32-56页 |
一、罗马法系国家的形式强制规定体系——以法国法为典型 | 第32-39页 |
(一) 同意主义原则(consensualisme)的确立 | 第32页 |
(二) 法国法上的要式合同 | 第32-34页 |
(三) 其它间接的对形式的强制 | 第34-36页 |
(四) 同意主义原则的衰落及其重新定位 | 第36-37页 |
(五) 法国法上合同的强制形式与效力的关系 | 第37页 |
(六) 罗马法系国家法律对形式的强制要求的意义定位与评价 | 第37-39页 |
二、德国法系国家的形式强制规定体系——以德国法为典型 | 第39-46页 |
(一) 合同自由原则的确立 | 第39-40页 |
(二) 要式合同的种类 | 第40-41页 |
(三) 对形式自由予以约束的情形及其说明 | 第41-42页 |
(四) 违反法定形式要求的后果及其矫正努力 | 第42-44页 |
(五) 德国法系对于合同形式强制的价值取向 | 第44-46页 |
三、英美法系国家的形式强制规定体系——以美国法为典型 | 第46-53页 |
(一) 契据在美国法上的式微 | 第46-47页 |
(二) “反欺诈法”在美国——《统一商法典》中关于合同形式的规定 | 第47-51页 |
(三) 口头证据规则(Parol Evidence Rule) | 第51-52页 |
(四) 对当代美国《统一商法典》中合同形式强制方面法律制度的认识和评价 | 第52-53页 |
四、当代国际性、地区性立法对于合同形式问题的规定 | 第53-56页 |
(一)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关于合同形式的规定之背景及其内容 | 第53-54页 |
(二)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关于合同形式的规定 | 第54页 |
(三) 《欧洲合同法原则》关于合同形式的规定 | 第54页 |
(四) 对于各国际、地区性立法中相关规定的认识 | 第54页 |
(五) EDI 等新型交易形式对合同形式的革命 | 第54-56页 |
第三部分 对合同形式强制问题的理论思考 | 第56-86页 |
一、对历史中的合同形式强制问题的简单梳理和把握 | 第56-59页 |
引语:罗马法上对合同的学理分类所体现出的合同与其形式的关系问题 | 第56-57页 |
(一) 历史视野中对合同形式强制意义定位的变迁 | 第57-58页 |
(二) 决定形式强制的力量 | 第58-59页 |
二、合同形式的利弊分析——合同形式强制与非强制的优缺点 | 第59-68页 |
(一) 书面合同形式的利弊分析 | 第59-62页 |
(二) 口头形式(也即是无形式)的利弊分析 | 第62-63页 |
(三) 关于公证制度的性质及对公证作为形式强制规定之一种时的利弊分析 | 第63-66页 |
(四) 登记公告制度与形式强制规定的关系 | 第66-67页 |
(五) 批准制度与形式强制制度 | 第67-68页 |
三、合同的形式强制与合同的自由两者间的关系 | 第68-76页 |
(一) 合同形式强制与合同自由的关系之一:紧密联系的一面 | 第68-74页 |
(二) 合同形式强制与合同自由的关系之二:对立紧张的一面 | 第74-76页 |
四、合同形式强制与合同效力之关系 | 第76-81页 |
(一) 早期法上合同形式与合同效力的关系 | 第76-77页 |
(二) 现代法上合同形式与合同效力的关系 | 第77-78页 |
(三) 对合同形式强制与合同效力关系问题的理性思考 | 第78-81页 |
五、法律对合同形式强制的理性化方向及其原则框架 | 第81-86页 |
(一) 法律在合同的形式强制问题上对事实的尊重 | 第81-82页 |
(二) 法律对当事人在合同形式问题上所可能做出的选择的态度 | 第82-83页 |
(三) 法律设立形式强制方面的规定与对交易安全与交易便捷两者关系的考虑 | 第83页 |
(四) 设立形式强制规定时对个人自由与社会利益关系的考虑 | 第83-84页 |
(五) 设立形式强制所产生的成本与其可能带来的积极效果的权衡 | 第84页 |
(六) 合同形式强制问题上的立法规制与司法衡平 | 第84-86页 |
第四部分 对我国情况的分析及笔者的建议 | 第86-102页 |
一、我国的情况及笔者的分析 | 第86-97页 |
(一) 《民法通则》与三部经济合同法的规定及其分析 | 第86-89页 |
(二) 新合同法的优点 | 第89-91页 |
(三) 当前我国的合同形式强制与合同效力的关系 | 第91-97页 |
二、改善我国现行合同法领域形式强制方面相关规定的建议 | 第97-102页 |
(一) 继续扩大不要式合同的范围 | 第97-99页 |
(二) 在合同形式与合同效力的关系上采取两分法 | 第99-101页 |
(三) 对有形式瑕疵的合同的补救 | 第101-102页 |
结语 | 第102-104页 |
参考文献 | 第104-109页 |
致谢 | 第109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