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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几点思考--以日本行政信息公开法中个人信息保护为视角

摘要第6-7页
Abstract第7-8页
第一章 绪论第10-15页
    1.1 研究意义与目的第10-11页
    1.2 研究现状第11-13页
    1.3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第13-15页
第二章 日本行政信息公开法中个人信息保护成功经验第15-27页
    2.1 以个人信息权保障作为保护个人信息的基础第15-20页
        2.1.1 个人信息权的含义第15-17页
        2.1.2 个人信息权与个人隐私权的区别第17-20页
    2.2 以可识别型个人信息作为豁免公开的主要事项第20-23页
        2.2.1 可识别型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型个人信息的区别第21-22页
        2.2.2 以可识别型个人信息为标准的优劣势第22-23页
    2.3 对特殊信息主体个人信息区别管理第23-25页
        2.3.1 公职人员的个人信息的规定第23-25页
        2.3.2 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的规定第25页
    2.4 有独立的个人信息保护审查委员会第25-27页
第三章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个人信息保护存在的问题第27-32页
    3.1 信息主体参控个人信息的权利规定不足第27-28页
    3.2 仅以个人隐私作为《条例》中个人信息豁免公开的事项第28-30页
        3.2.1 实际操作时难以界定个人隐私的标准第28-29页
        3.2.2 易扩大行政机关公开个人信息的裁量权第29-30页
    3.3 《条例》未对特殊主体的个人信息区别规定第30-31页
    3.4 《条例》对独立的个人信息监督管理制度规定相对缺乏第31-32页
第四章 完善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对个人信息保护的建议第32-39页
    4.1 合理分配个人信息主体的权利第32页
    4.2 在《条例》中明确进一步明确界定个人隐私第32-35页
    4.3 在《条例》中对特殊信息主体加以区分第35-37页
    4.4 建立独立的个人信息监督管理制度第37-39页
结论第39-40页
参考文献第40-43页
致谢第4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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