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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违约损害赔偿的可预见性规则

摘要第1-8页
引言第8-9页
一、违约损害赔偿可预见性规则的内涵、性质及其确立第9-14页
 (一) 违约损害赔偿可预见性规则的界定第9-11页
  1. 违约损害赔偿是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第9页
  2. 各国法律关于可预见性规则的态度第9-10页
  3. 可预见规则的构造内容第10-11页
 (二) 损害赔偿可预见性规则的定位第11-12页
  1. 可预见性规则是限制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规则第11页
  2. 可预见性规则是对可得利益损失赔偿责任的限制第11-12页
  3. 可预见性规则是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要素第12页
 (三) 可预见性规则的确立第12-14页
二、对可预见性规则的理论基础的分析及质疑第14-19页
 (一) 意思说第14-16页
  1. 意思说存在逻辑缺陷第14-15页
  2. 对不可预见的损失赔偿没有违反合同自由第15-16页
 (二) 效率说第16-17页
  1. 守约方并不是能够以最小成本承担损失的一方第16页
  2. 将预防违约造成损害的责任分配给守约方有悖于情理第16-17页
 (三) 不成比例说第17-19页
  1. 不成比例说的观点第17页
  2. 可预见性规则无法满足不成比例对公平的要求第17-19页
三、对违约损害赔偿可预见性规则的批评第19-22页
 (一) 可预见性规则在适用中的漏洞第19页
 (二) 违约责任并非对违约方非常严苛第19-20页
  1. 可得利益对当事人非常重要第19页
  2. 排除可预见性规则违约方责任也并不严苛的无法容忍第19-20页
 (三) 可预见性规则对责任分配违背正义观念第20-22页
四、摒弃可预见性规则的意义第22-24页
 (一) 强化法律及合同的指引和预测作用第22页
 (二) 充分发挥合同的激励功能第22-24页
五、可预见性规则的废弃与违约损害赔偿制度的健全第24-28页
 (一) 违约损害赔偿以合同有效成立为前提第24-25页
 (二) 对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第25-26页
  1. 可得利益损失的受偿部分必须具有实在性和确定性第25页
  2. 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的划分第25-26页
  3. “代入法”第26页
 (三) 违约损害赔偿需要注意的其他问题第26-28页
结论第28-29页
参考文献第29-31页
致谢第3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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