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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侦案件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问题研究

摘要第4-5页
Abstract第5-6页
引言第10-14页
    一 选题的背景和意义第10页
    二 研究现状第10-12页
    三 本文研究的思路第12页
    四 论文框架第12-14页
第一章 自侦案件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概述第14-21页
    第一节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概念第14-16页
        一 监视居住的概念第14-15页
        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概念第15-16页
    第二节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法律性质第16-18页
        一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法律性质之争议第16-17页
        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法律性质之界定第17-18页
    第三节 自侦案件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的特殊性第18-21页
        一 自侦案件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第18-19页
        二 自侦案件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执行主体第19-21页
第二章 自侦案件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之比较研究第21-28页
    第一节 自侦案件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与域内相关制度的比较第21-23页
        一 住处监视居住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区别第21-22页
        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与“双规”、“双指”措施的异同第22-23页
    第二节 自侦案件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与域外相似制度的比较第23-28页
        一 英美法系国家相似制度考察第23-25页
        二 大陆法系国家相似制度考察第25-26页
        三 域外相似制度对我国自侦案件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启示第26-28页
第三章 自侦案件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存在的问题第28-37页
    第一节 自侦案件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立法上的问题第28-33页
        一 “固定住处”标准不明确第28-29页
        二 “指定居所”范围不清楚第29-30页
        三 “特别重大贿赂犯罪”界定有疑问第30-31页
        四 权利救济立法有空白第31-33页
    第二节 自侦案件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司法实践中的问题第33-37页
        一 执行主体有所错位第33-34页
        二 制度功能出现异化第34-35页
        三 监督效果有待强化第35-37页
第四章 自侦案件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的完善第37-46页
    第一节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立法上的完善第37-41页
        一 明确“固定住处”的相关标准第37-38页
        二 明确“指定居所”的具体场所第38-39页
        三 规范“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的范围认定第39-40页
        四 完善被追诉人权利救济的相关立法第40-41页
    第二节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实践中的完善第41-46页
        一 规范执行主体第41-42页
        二 恢复制度功能第42-43页
        三 强化监督效果第43-46页
结语第46-47页
参考文献第47-48页
个人简历第48-49页
致谢第4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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