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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庇罪若干问题研究

引言第1-6页
第一章 “明知是犯罪的人”的认定问题第6-13页
 一、 “明知是犯罪的人”的立法理由第6页
 二、 “明知”内涵如何确定第6-7页
 三、 由“明知”涵义引发的关于间接故意能否构成包庇罪的争论第7-8页
 四、 “犯罪的人”的认定第8-13页
  (一) 包庇没有构成犯罪的人,是否构成包庇罪的问题第10-11页
  (二) 被判处管制、罚金等刑罚不予关押的人,能否成为包庇罪的犯罪对象问题第11-12页
  (三) 被宣告缓刑或被假释的犯罪分子,能否成为包庇罪的犯罪对象问题第12-13页
第二章 “作假证明”的扩大解释问题第13-20页
 一、 “作假证明”的内涵第13-14页
 二、 “作假证明”的表现形式第14-20页
  (一) 向司法机关作虚假的陈述第15-17页
  (二) 隐匿、毁灭、伪造物证、书证第17页
  (三) 制造虚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第17-18页
  (四) 指使、收买、威胁鉴定人作虚伪的鉴定结论第18页
  (五) 伪造犯罪现场第18页
  (六) 剪辑、加工视听资料第18-20页
第三章 认定和处理包庇罪应注意的问题第20-41页
 一、 包庇罪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定第20-33页
  (一) 包庇罪与知情不举的界定第20-21页
  (二) 包庇罪与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界定第21-24页
  (三) 包庇罪与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的界定第24-27页
  (四) 包庇罪与伪证罪的界定第27-30页
  (五) 包庇罪与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界定第30-31页
  (六) 包庇罪与部分渎职罪的界定第31-33页
 二、 包庇行为人构成“本犯”的共犯问题第33-36页
  (一) 以有无“事前通谋”判断是否构成共犯的立法理由第33页
  (二) “事前通谋”的认定第33-36页
  (三) 包庇罪的行为人能否构成“本犯”的片面共犯第36页
 三、 包庇罪与窝藏罪可否并罚的问题第36-39页
 四、 包庇罪“情节严重”的认定第39-41页
结束语第41-42页
主要参考文献第42-4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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