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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沙”责任体制的变革对我国航空公司及法律制度的影响

导言第1-13页
第一章 国际航空法的发展与“华沙”责任体制的形成第13-22页
 第一节 国际航空法上的三个重要公约的制定第14-16页
  一、 1919年《巴黎公约》第14页
  二、 1928年《哈瓦那公约》第14-15页
  三、 1944年《芝加哥公约》第15-16页
 第二节 推动国际航空法研究的二个重要组织第16-21页
  一、 国际航空法学专家技术委员会第16-19页
  二、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法律委员会第19-21页
 第三节 “华沙”责任体制的形成第21-22页
第二章 “华沙”责任体制的具体内容和外围发展及存在的问题第22-37页
 第一节 “华沙”责任体制的具体内容第22-31页
  一、 1929年《华沙公约》第23-26页
  二、 1955年《海牙议定书》第26-30页
  三、 1961年《瓜达拉哈拉公约》第30页
  四、 1971年《危地马拉城议定书》第30-31页
  五、 1975年的《蒙特利尔第一号附加议定书》第31页
  六、 1975年的《蒙特利尔第二号附加议定书》第31页
  七、 1975年的《蒙特利尔第三号附加议定书》第31页
  八、 1975年的《蒙特利尔第四号附加议定书》第31页
 第二节 “华沙”责任体制的发展第31-36页
  一、 1966年《蒙特利尔临时协议》第32-33页
  二、 1995年《国际航协承运人间有关旅客责任的协议》和1966年《关于实施国际航协承运人间有关旅客责任协议的措施的协议》第33-36页
 第三节 “华沙”责任体制存在的问题第36-37页
第三章 我国《民用航空法》的渊源、内容、特点第37-41页
 第一节 我国《民用航空法》的渊源第37-39页
  一、 国务院或中国民用航空局发布的行政法规和规章第37-39页
  二、 中国加入或缔结的国际公约第39页
 第二节 我国《民用航空法》的制定及其内容第39-40页
 第三节 我国《民用航空法》的特点第40-41页
第四章 我国《民用航空法》责任体制的框架及其特点第41-47页
 第一节 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责任第41-45页
  一、 责任期间和责任范围第41-43页
  二、 责任限额第43-44页
  三、 索赔时效和诉讼时效第44-45页
 第二节 航空承运人对地面第三人损害的赔偿责任第45-47页
第五章 “华沙”责任体制的改革及其双梯度责任制度的确立第47-50页
 第一节 “华沙”责任体制的改革及其新公约草案的特点第47-48页
  一、 “华沙”责任体制的改革和新公约草案制定的背景第47页
  二、 新公约草案的特点第47-48页
 第二节 双梯度责任制度的确立及其内容第48-50页
  一、 双梯度责任制度的确立第48-49页
  二、 双梯度责任制度的内容第49-50页
第六章 新公约草案与旧“华沙”责任体制的差异第50-53页
 一、 旅客人身伤亡赔偿第51页
 二、 延误、行李和货物的责任限额第51-52页
 三、 责任限额的修订第52页
 四、 实际损失赔偿原则第52页
 五、 管辖权问题第52页
 六、 关于货运第52-53页
 七、 关于声明第53页
第七章 新公约草案对我国航空公司及法律制度的影响第53-60页
 第一节 新公约草案对我国航空公司的影响第53-55页
 第二节 对我国《民用航空法》的影响第55-60页
  一、 我国是否应成为新公约草案的缔约国第56-57页
  二、 如我国加入新公约草案,对我国《民用航空法》的影响第57-60页
结束语第60-62页
参考文献第62-6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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