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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土地征收程序研究

摘要第1-9页
第一部分 土地征收程序的研究视角与分析工具第9-16页
 一、界定土地征收程序的研究对象——厘清土地征收程序的涵义是关键第9-11页
  (一) 对土地征收程序涵义已有的界定第9页
  (二) 本文对土地征收程序涵义的界定第9-11页
 二、选取土地征收程序的研究视角——土地征收程序的法律规范分析第11-13页
  (一) 以土地征收程序的法律规范为视角研究土地征收程序第11-12页
  (二) 以法律程序的要素为切入点研究土地征收程序法律规范第12-13页
 三、确立土地征收程序研究的理论工具第13-16页
  (一) 正当程序理论第13-15页
  (二) 程序价值理论第15-16页
第二部分 我国土地征收程序法律规范分析第16-34页
 一、权力主体职能不分开第16-17页
  (一) 关于权力主体的规定第16-17页
  (二) 关于权力主体规定的缺陷第17页
 二、缺乏一些土地征收所必备的行为第17-18页
  (一) 关于权力主体行为的规定第17-18页
  (二) 关于权力主体行为规定的缺陷第18页
 三、步骤不完善,顺序不合理,时限欠缺第18-27页
  (一) 前置步骤的规定与缺陷第18-20页
  (二) 审批步骤的规定与缺陷第20-22页
  (三) 安置补偿步骤的规定与缺陷第22-23页
  (四) 批后执行监督管理步骤的规定与缺陷第23-24页
  (五) 救济步骤的规定与缺陷第24-26页
  (六) 时限的规定与缺陷第26-27页
 四、程序性权利与义务不完整、无保障,未贯穿整个土地征收过程第27-29页
  (一) 关于程序性权利与义务的规定第27-28页
  (二) 关于程序性权利义务规定的缺陷第28-29页
 五、未予以体系化为一般程序和特别程序第29-30页
  (一) 我国关于土地征收一般程序第29页
  (二) 我国关于土地征收特别程序第29-30页
 六、特殊制度缺乏一般化适用的规定第30-32页
  (一) 关于听证制度的规定与缺陷第30-31页
  (二) 关于公开制度的规定与缺陷第31页
  (三) 关于回避制度的规定与缺陷第31页
  (四) 关于职能分离制度的规定与缺陷第31页
  (五) 关于调解制度的规定与缺陷第31-32页
 七、对上述法律规范缺陷的反思第32-34页
  (一) 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未予较好平衡第32-33页
  (二) 立法者的计划经济思想第33页
  (三) 我国长期“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第33-34页
第三部分 域外土地征收程序比较分析第34-41页
 一、比较法视角下的立法例第34-40页
  (一) 美国第34-35页
  (二) 法国第35-36页
  (三) 日本第36-37页
  (四) 韩国第37-38页
  (五) 我国台湾地区第38-39页
  (六) 小结第39-40页
 二、对我国土地征收程序的立法启示第40-41页
第四部分 完善我国土地征收程序之思考第41-55页
 一、建立职能分离的征地主体制度第41-43页
  (一) 成立土地事务机构第41页
  (二) 在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内部建立解决土地征收纠纷的裁决机构第41-42页
  (三) 设立土地管理部门内部的土地储备中心、土地开发公司第42-43页
 二、增加公共利益认定步骤第43-44页
  (一) 公共利益认定步骤的主体第43页
  (二) 公共利益认定步骤的内容第43页
  (三) 相关制度完善第43-44页
  (四) 法律效力第44页
 三、增加土地征收协商步骤第44-46页
  (一) 协商步骤的必要性——程序的和平价值第44页
  (二) 协商的性质第44-45页
  (三) 征收协商步骤的具体构想第45-46页
 四、建立针对具体情况的土地征收程序体系第46-51页
  (一) 建立我国土地征收程序的体系第46-48页
  (二) 一般性程序步骤与顺序的完善第48-49页
  (三) 以制度约束机制完善我国土地征收的执行与监督程序第49-50页
  (四) 明确违反土地征收法律程序的法律后果第50-51页
 五、建立救济体系,充分保障相对人的程序性权利第51-55页
  (一) 土地征收中的纠纷第51-52页
  (二) 救济体系的建立第52-54页
  (三) 对相对人程序性权利的保障第54-55页
结论第55-56页
主要参考文献第56-5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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