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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井茶协会与种茶人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评析

摘要第5-6页
Abstract第6-7页
第1章 引言第10-12页
第2章 基本案情第12-16页
    2.1 案情介绍第12页
    2.2 审理结果及理由第12-16页
        2.2.1 一审法院审理结果及理由第12-13页
        2.2.2 二审法院审理结果及理由第13-16页
第3章 案件争议焦点第16-19页
    3.1 被告对“西湖龙井”是否构成合理性使用第16-17页
        3.1.1 被告对“西湖龙井”构成合理性使用第16页
        3.1.2 被告对“西湖龙井”不构成合理性使用第16-17页
    3.2 对散装茶叶进行包装是否属于制造侵权产品第17页
        3.2.1 对散装茶叶进行包装属于制造侵权产品第17页
        3.2.2 对散装茶叶进行包装不属于制造侵权产品第17页
    3.3 所售“西湖龙井”为侵权商品的举证责任应由谁承担第17-19页
        3.3.1 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第17页
        3.3.2 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第17-19页
第4章 案件评析第19-32页
    4.1 种茶人公司是否构成对“西湖龙井”的合理使用第19-25页
        4.1.1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权利内容第19-20页
        4.1.2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有权使用第20-21页
        4.1.3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合理使用第21-25页
            4.1.3.1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合理使用的类型第22页
            4.1.3.2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第22-25页
        4.1.4 种茶人公司不构成对“西湖龙井”的合理使用第25页
    4.2 自行对散装茶叶进行包装是否属于制造侵权产品第25-28页
        4.2.1 制造侵权产品和销售侵权产品的异同第26页
        4.2.2 判断制造包装物是否侵权需要考量制造者是否为故意第26-27页
        4.2.3 对商品进行不合理包装属于制造侵权产品第27页
        4.2.4 种茶人公司的行为属于制造和销售行为的叠加第27-28页
    4.3 所售“西湖龙井”为侵权产品的举证责任应由谁承担第28-32页
        4.3.1 我国对普通商标侵权的举证责任分配制度第28-29页
        4.3.2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侵权和普通商标侵权之异同第29-30页
        4.3.3 对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侵权举证责任的分配应综合考量第30页
        4.3.4 所售“西湖龙井”为侵权产品的举证责任应由被告承担第30-32页
结论第32-34页
参考文献第34-35页
致谢第3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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