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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瑕疵股权转让后补足责任的承担--以《公司法解释(三)》第19条的修改为中心

摘要第2-3页
Abstract第3-4页
引言第7-11页
    (一) 选题理由及意义第7-8页
    (二) 文献综述第8-9页
    (三) 研究思路及方法第9-10页
    (四) 研究的主要内容第10-11页
一、瑕疵股权转让及补足责任概述第11-21页
    (一) 瑕疵股权第11-13页
        1. 瑕疵股权的概念第11-12页
        2. 瑕疵股权的类型第12-13页
    (二) 瑕疵股权转让第13-17页
        1. 瑕疵股权转让的步骤和节点第13-14页
        2. 瑕疵股权转让的效力第14-17页
    (三) 瑕疵股权转让后承担补足责任的法理分析第17-21页
        1. 原股东承担补足责任的法理依据第17-20页
        2. 受让人承担连责任的法理依据第20-21页
二、瑕疵股权转让后补足责任的法律规范及存在问题第21-25页
    (一) 我国有关瑕疵股权转让后补足责任的法律规范第21页
    (二) 瑕疵股权转让后补足责任的现行立法存在的问题第21-25页
        1、关于受让股东的定义问题第22-23页
        2、受让人对于瑕疵股权明知的主观心态判断第23页
        3、《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3、19条的适用范围问题第23页
        4、《公司法司法解释(三)》19条造成的权利义务失衡问题第23-25页
三、对《公司法司法解释(三)》19条权利义务失衡问题的分析第25-31页
    (一) 违背立法目的第25-27页
    (二) 违背等价有偿原则第27-28页
    (三) 违背意思自治原则第28页
    (四) 股权出让方缺乏救济途径第28-30页
        1、瑕疵股权转让合同的合法有效第28-29页
        2、当事人无法通过意思自治排除《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9条权利义务失衡问题第29页
        3、瑕疵股权出让方系责任最终承担人第29页
        4、无法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第29-30页
    (五) 阻碍瑕疵股权交易第30-31页
    (六) 诱导意向受让人恶意接受瑕疵股权第31页
四、域外相关法律制度及其启示第31-33页
    (一) 域外相关法律制度第31-32页
    (二) 对我国的启示第32-33页
五、修改《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9条的建议第33-36页
    (一) 以明知和完成股东名册登记为受让人承担责任之前提第33页
    (二) 合理确定瑕疵股权补足责任的最终责任人第33-34页
    (三) 扩大适用范围第34-36页
参考文献第36-38页
后记第38-3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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