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第4-7页 |
Abstract | 第7-10页 |
绪论 | 第14-22页 |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第14-16页 |
二、研究现状 | 第16-17页 |
三、论文的基本框架 | 第17-19页 |
四、研究方法 | 第19-22页 |
第一章 生态法益概述 | 第22-54页 |
一、以“利益”为原点的生态法益主体分析 | 第22-36页 |
(一)利益略论 | 第22-26页 |
(二)以“利益”为原点划定生态利益的主体 | 第26-31页 |
(三)法益简论 | 第31-33页 |
(四)法益对生态法益主体的限缩 | 第33-36页 |
二、以“生态”为原点的生态法益客体分析 | 第36-44页 |
(一)“生态”释义 | 第37-38页 |
(二)生态法益客体的两种观点:生态系统与环境资源 | 第38-39页 |
(三)生态系统作为生态法益客体的优势 | 第39-44页 |
三、生态法益内涵及概念的界定 | 第44-54页 |
(一)生态法益是对人类具有基础支持和决定作用的利益 | 第45-46页 |
(二)生态法益独立于人类传统利益之外 | 第46-51页 |
(三)生态法益与相关概念的比较 | 第51-54页 |
第二章 生态法益作为环境犯罪中心的合理性 | 第54-80页 |
一、生态利益的特殊性 | 第54-62页 |
(一)生态利益损害的不易恢复性 | 第54-57页 |
(二)生态利益的公共性 | 第57-60页 |
(三)生态利益的跨国影响性 | 第60-62页 |
二、通过刑法保护生态法益的必要性 | 第62-69页 |
(一)生态利益损害完美赔偿不可行与刑法保护的必要性 | 第62-64页 |
(二)生态利益的公共性与刑法保护的必要性 | 第64页 |
(三)生态利益的跨国影响性与刑法保护的必要性 | 第64-69页 |
三、生态法益中心论的提倡 | 第69-80页 |
(一)现行环境犯罪的核心法益分析 | 第70-74页 |
(二)环境犯罪生态法益中心论的宏观比较优势 | 第74-80页 |
第三章 生态法益中心论下的我国环境犯罪立法反思 | 第80-114页 |
一、趋向于生态法益中心论的我国环境犯罪立法 | 第80-90页 |
(一)污染环境罪中的“严重污染环境”体现了对生态法益的保护 | 第80-83页 |
(二)环境犯罪中的行为犯设置增强了生态法益保护的力度 | 第83-87页 |
(三)危害动植物类犯罪体现了对生物多样性的保护 | 第87-89页 |
(四)危害林木类犯罪中对生态法益保护的蒙醒 | 第89-90页 |
二、我国环境犯罪立法不足之一:对生态法益保护不全面 | 第90-100页 |
(一)缺少对生态脆弱区的保护 | 第91-92页 |
(二)缺少对湿地生态系统的保护 | 第92-95页 |
(三)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生态法益保护不足 | 第95-98页 |
(四)危害林木类犯罪的生态法益保护不足 | 第98-100页 |
三、我国环境犯罪立法不足之二:对生态法益保护深度不足 | 第100-109页 |
(一)外来物种入侵罪的刑法空白 | 第100-102页 |
(二)缺少对生命运行整体过程的考虑 | 第102-103页 |
(三)纯正生态法益损害的入罪考量不足 | 第103-109页 |
四、我国环境犯罪立法不足之三:惩罚力度不够 | 第109-114页 |
(一)刑罚幅度的设置没有充分体现对生态法益的保护 | 第109-111页 |
(二)缺乏直接以恢复生态为目的刑事责任承担方式 | 第111-114页 |
第四章 生态法益理念下的环境犯罪立法优化设想 | 第114-156页 |
一、环境犯罪刑法分则体系地位的提升:节至章的调整 | 第114-121页 |
(一)环境犯罪刑法分则体系地位提升的价值 | 第114-116页 |
(二)生态法益与人类传统法益之间的冲突与位阶 | 第116-120页 |
(三)环境犯罪应位列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和侵犯财产罪之间 | 第120-121页 |
二、有限度的调整环境犯罪的处罚范围 | 第121-144页 |
(一)增加对重点生态脆弱区的保护 | 第121-128页 |
(二)增加对湿地生态系统的保护 | 第128-132页 |
(三)增设外来物种入侵罪 | 第132-141页 |
(四)增加对生命运行整体过程的保护 | 第141-144页 |
(五)环境犯罪量化标准中立木蓄积的去财产化 | 第144页 |
三、环境犯罪恢复生态刑罚执行方式的解析 | 第144-156页 |
(一)司法判例的创造性引领:一判三赢 | 第144-147页 |
(二)理论界对司法实践的学说回应 | 第147-149页 |
(三)社会服务令制度与我国环境犯罪的跨境结合 | 第149-156页 |
第五章 生态法益损害量化评估引入环境犯罪的立法趋势研究 | 第156-178页 |
一、生态法益损害量化评估引入环境犯罪的必要性 | 第157-164页 |
(一)我国环境犯罪现有量化标准无法满足生态法益保护的需要 | 第158-161页 |
(二)生态法益损害量化评估是克服生态法益损害模糊性的唯一途径 | 第161-162页 |
(三)生态法益损害量化评估将是国际通行的方法 | 第162-164页 |
二、生态法益损害量化评估引入环境犯罪的可行性 | 第164-172页 |
(一)生态法益损害量化评估的前提基础 | 第164-167页 |
(二)生态法益损害量化评估的规范基础 | 第167-171页 |
(三)生态法益损害量化刑事司法鉴定的具体操作 | 第171-172页 |
三、与生态法益损害量化相契合的环境犯罪立法趋势 | 第172-178页 |
(一)生态法益损害量化标准的确定应考虑环境容量 | 第172-175页 |
(二)与生态法益损害量化相适应的环境犯罪应然立法例示 | 第175-178页 |
结论 | 第178-182页 |
参考文献 | 第182-196页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第196-198页 |
后记 | 第198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