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第1-6页 |
ABSTRACT | 第6-9页 |
引言 | 第9页 |
一、对冲基金立法概述 | 第9-13页 |
(一) 对冲基金的定义和特征 | 第9-11页 |
1. 对冲基金的定义 | 第9-10页 |
2. 对冲基金的特征 | 第10-11页 |
(二) 对冲基金立法的目的 | 第11-12页 |
(三) 我国对冲基金立法的意义 | 第12-13页 |
1. 我国对冲基金立法有利于资本市场的发展 | 第12页 |
2. 我国对冲基金立法有利于投资人利益的保护 | 第12-13页 |
3. 我国对冲基金立法有利于监管当局采取适当措施进行有效监管 | 第13页 |
二、从麦道夫案分析我国对冲基金立法的必要性 | 第13-16页 |
(一) 麦道夫案概述 | 第13页 |
(二) 对麦道夫案的反思 | 第13-15页 |
1. 立法理念陈旧及监管不力 | 第13-14页 |
2. 立法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是防范欺诈的关键 | 第14-15页 |
(三) 麦道夫案对我国对冲基金立法的启示 | 第15-16页 |
1. 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对冲基金的立法经验 | 第15-16页 |
2. 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对冲基金立法理论 | 第16页 |
三、境外对冲基金的立法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 | 第16-22页 |
(一) 美国对冲基金立法经验概述 | 第16-18页 |
1. 《证券法》登记的豁免 | 第16-17页 |
2. 《投资公司法》的豁免 | 第17页 |
3. 《投资顾问法》的豁免 | 第17-18页 |
4. 金融危机后美国对冲基金立法的新变化 | 第18页 |
(二) 德国对冲基金立法经验概述 | 第18-20页 |
1. 德国对冲基金的设立 | 第18-19页 |
2. 德国对冲基金的投资限制 | 第19页 |
3. 德国对冲基金的发行 | 第19-20页 |
(三) 香港对冲基金立法经验概述 | 第20-22页 |
1. 香港对冲基金的发行 | 第20-21页 |
2. 香港对冲基金的管理人 | 第21页 |
3. 香港对冲基金的信息披露 | 第21-22页 |
(四) 境外对冲基金立法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 第22页 |
四、我国对冲基金立法现状 | 第22-24页 |
(一) 对冲基金的法律地位不明确 | 第22-23页 |
(二) 参与主体资格与权责缺乏法律限定 | 第23页 |
(三) 管理人托管人行为缺乏监管 | 第23-24页 |
五、我国对冲基金立法修改的建议 | 第24-29页 |
(一) 对《公司法》修改的建议 | 第24-25页 |
1. 《公司法》的资本三原则与对冲基金冲突 | 第24-25页 |
2. 《公司法》规定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对冲基金的冲突 | 第25页 |
(二) 对《证券投资基金法》修改的建议 | 第25-29页 |
1. 对冲基金设立主体的立法 | 第25-26页 |
2. 对冲基金设立条件的立法 | 第26页 |
3. 保证金比例限制的立法 | 第26-27页 |
4. 份额流动性的立法 | 第27-28页 |
5. 投资方向和投资范围限制的立法 | 第28页 |
6. 托管人责任的加强 | 第28页 |
7. 信息强制披露的立法 | 第28-29页 |
结论 | 第29-31页 |
参考文献 | 第31-33页 |
致谢 | 第33-35页 |
研究生履历 | 第35-36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