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政治、法律论文--法律论文--中国法律论文--财政法论文--金融法论文--证券管理法令论文

中国对冲基金立法建议研究

摘要第1-6页
ABSTRACT第6-9页
引言第9页
一、对冲基金立法概述第9-13页
 (一) 对冲基金的定义和特征第9-11页
  1. 对冲基金的定义第9-10页
  2. 对冲基金的特征第10-11页
 (二) 对冲基金立法的目的第11-12页
 (三) 我国对冲基金立法的意义第12-13页
  1. 我国对冲基金立法有利于资本市场的发展第12页
  2. 我国对冲基金立法有利于投资人利益的保护第12-13页
  3. 我国对冲基金立法有利于监管当局采取适当措施进行有效监管第13页
二、从麦道夫案分析我国对冲基金立法的必要性第13-16页
 (一) 麦道夫案概述第13页
 (二) 对麦道夫案的反思第13-15页
  1. 立法理念陈旧及监管不力第13-14页
  2. 立法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是防范欺诈的关键第14-15页
 (三) 麦道夫案对我国对冲基金立法的启示第15-16页
  1. 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对冲基金的立法经验第15-16页
  2. 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对冲基金立法理论第16页
三、境外对冲基金的立法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第16-22页
 (一) 美国对冲基金立法经验概述第16-18页
  1. 《证券法》登记的豁免第16-17页
  2. 《投资公司法》的豁免第17页
  3. 《投资顾问法》的豁免第17-18页
  4. 金融危机后美国对冲基金立法的新变化第18页
 (二) 德国对冲基金立法经验概述第18-20页
  1. 德国对冲基金的设立第18-19页
  2. 德国对冲基金的投资限制第19页
  3. 德国对冲基金的发行第19-20页
 (三) 香港对冲基金立法经验概述第20-22页
  1. 香港对冲基金的发行第20-21页
  2. 香港对冲基金的管理人第21页
  3. 香港对冲基金的信息披露第21-22页
 (四) 境外对冲基金立法经验对我国的启示第22页
四、我国对冲基金立法现状第22-24页
 (一) 对冲基金的法律地位不明确第22-23页
 (二) 参与主体资格与权责缺乏法律限定第23页
 (三) 管理人托管人行为缺乏监管第23-24页
五、我国对冲基金立法修改的建议第24-29页
 (一) 对《公司法》修改的建议第24-25页
  1. 《公司法》的资本三原则与对冲基金冲突第24-25页
  2. 《公司法》规定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对冲基金的冲突第25页
 (二) 对《证券投资基金法》修改的建议第25-29页
  1. 对冲基金设立主体的立法第25-26页
  2. 对冲基金设立条件的立法第26页
  3. 保证金比例限制的立法第26-27页
  4. 份额流动性的立法第27-28页
  5. 投资方向和投资范围限制的立法第28页
  6. 托管人责任的加强第28页
  7. 信息强制披露的立法第28-29页
结论第29-31页
参考文献第31-33页
致谢第33-35页
研究生履历第35-36页

论文共36页,点击 下载论文
上一篇:远期信用证的风险防范研究
下一篇:对港站经营人法律地位问题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