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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基金合格投资者的法律界定

摘要第1-5页
Abstracts第5-10页
引言第10-14页
第一章 私募股权基金及合格投资者的理论基础第14-23页
 第一节 本文对私募股权基金的定义第14-15页
 第二节 私募股权基金与本文其他相关概念比较第15-17页
  一、私募股权基金与创业投资基金第15-16页
  二、私募股权基金与产业投资基金第16-17页
 第三节 私募股权基金的制度安排第17-20页
  一、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第17-18页
  二、契约制私募股权基金第18-19页
  三、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第19-20页
 第四节 本文对合格投资者的定义第20-23页
第二章 我国私募股权基金合格投资者立法梳理第23-32页
 第一节 立法概况第23-25页
 第二节 现行法律法规对合格投资者的界定第25-27页
  一、对投资者人数的限制第25-26页
  二、对投资者资格的规定第26-27页
 第三节 我国法律实践中的投资机构第27-32页
  一、商业银行作为投资者的法律实践第27-28页
  二、政策性银行作为投资者的法律实践第28-29页
  三、保险公司作为投资者的法律实践第29-30页
  四、全国社保基金作为投资者的法律实践第30-31页
  五、企业年金作为投资者的法律实践第31-32页
第三章 美国私募基金监管制度的借鉴第32-40页
 第一节 美国《1933年证券法》与D条例第32-36页
  一、投资者人数限制第33-34页
  二、投资者的合并计算第34-35页
  三、投资者资格限制及其代表人第35-36页
 第二节 美国《1940年投资公司法》第36-40页
  一、对投资者人数的限制第36-37页
  二、对投资者资格的规定及与规则144A的衔接第37-40页
第四章 我国私募股权基金合格投资者规范的不足与反思第40-45页
 第一节 我国私募股权基金合格投资者规范所存在的问题第40-43页
  一、法律适用冲突第40页
  二、规范对象重复第40-41页
  三、对投资者人数的限制过于简单第41页
  四、界定过于宽泛,未对投资机构与一般投资者进行区分第41-42页
  五、主流金融机构缺位,对机构投资者规定滞后第42-43页
 第二节 我国私募股权基金合格投资者规定问题存在的根源第43-45页
  一、专项立法层级较低第43页
  二、监管部门利益的法制化第43-45页
第五章 私募股权基金合格投资者界定的立法建议第45-57页
 第一节 界定前亟需厘清的问题第45-46页
  一、"注册豁免"与"审慎监管"的内在联系第45-46页
  二、建立专项高层级立法的必要性第46页
 第二节 界定我国私募股权基金合格投资者的制度理念第46-48页
  一、以保护投资者为核心理念第46-47页
  二、从我国现实国情出发,以审慎原则界定合格投资者第47页
  三、平衡保护投资者与筹资便利之间的关系第47-48页
 第三节 对合格投资者的具体界定标准第48-57页
  一、合格投资者的分类第48页
  二、合格投资者人数标准第48-50页
  三、合格投资者资格标准第50-57页
结论第57-60页
参考文献第60-65页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第65-66页
后记第66-6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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