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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非交互式网络传播的著作权法规制--以央视网络公司诉百度公司侵权案为例

中文摘要第3-4页
英文摘要第4-5页
1 引言第8-10页
2 案例简介第10-13页
    2.1 基本案情第10页
    2.2 当事人诉辩第10-11页
    2.3 法院判决结果第11-13页
3 本案争议焦点分析第13-19页
    3.1 非交互式网络传播的界定第13-14页
    3.2 非交互式网络传播的定性分析第14-19页
        3.2.1 非交互式网络传播与信息网络传播权第14-15页
        3.2.2 非交互式网络传播与广播权第15-16页
        3.2.3 非交互式网络传播与其他传播权第16-17页
        3.2.4 非交互式网络传播与著作权兜底条款第17-19页
4 对法院判决的评析第19-23页
    4.1 法院判定标准——初始传播方式第19-20页
        4.1.1 初始传播采用“无线”时侵犯广播权第19页
        4.1.2 初始传播采用“有线”时适用著作权兜底条款第19-20页
    4.2 适用著作权兜底条款更为合适第20-23页
        4.2.1 广播权所规制的行为不包括网络传播第20页
        4.2.2 扩张解释广播权中的“有线”违背立法目的第20-21页
        4.2.3 适用著作权兜底条款符合立法目的第21-23页
5 非交互式网络传播侵权引发的思考第23-29页
    5.1 我国《著作权法》及第三次修改草案中相关规定的不足第23-26页
        5.1.1 我国《著作权法》相关规定存在的问题第23-24页
        5.1.2 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草案相关规定的缺陷第24-26页
    5.2 完善我国《著作权法》相关规定的建议第26-29页
        5.2.1 重新定义广播权第26-27页
        5.2.2 完善法定许可制度第27-28页
        5.2.3 扩展邻接权制度第28-29页
6 结语第29-30页
致谢第30-31页
参考文献第31-3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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