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 | 第6-8页 |
Abstract | 第8-9页 |
引言 | 第12-13页 |
一、司法实践中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所面临的困境 | 第13-20页 |
(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在职务犯罪侦查中适用率低且适用案件范围狭窄 | 第16-17页 |
(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执行主体错位 | 第17页 |
(三)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异化为变相羁押 | 第17-18页 |
(四)执行对象的权利保障不足 | 第18-19页 |
(五)执行权力存在一定的滥用空间 | 第19-20页 |
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第20-26页 |
(一)立法规定不尽完善,影响了职务犯罪侦查中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适用 | 第20-21页 |
(二)执行成本过高,制约了职务犯罪侦查中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适用 | 第21-22页 |
(三)检警关系定位不够科学,造就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执行主体的错位 | 第22-23页 |
(四)部分司法人员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适用功能的认识不够准确 | 第23-24页 |
(五)权利救济措施存在缺陷,造成执行对象的权利保障不够充分 | 第24-25页 |
(六)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监督制约机制不够完善 | 第25-26页 |
三、完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的必要性分析 | 第26-30页 |
(一)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 | 第26-27页 |
(二)有利于转变传统的反贪侦查模式 | 第27-28页 |
(三)有利于彰显保障人权的思想 | 第28-29页 |
(四)有利于降低司法权运行风险 | 第29-30页 |
四、完善我国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具体对策 | 第30-37页 |
(一)扩大职务犯罪案件中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适用范围 | 第30-31页 |
(二)赋予检察机关对自侦案件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执行权 | 第31-32页 |
(三)建立专门性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场所,借以降低司法成本 | 第32页 |
(四)完善救济举措,维护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 | 第32-34页 |
(五)细化检察机关监督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工作细则 | 第34-35页 |
(六)建立违法程序制裁制度,执行侵权追责制度 | 第35-37页 |
结语 | 第37-38页 |
参考文献 | 第38-41页 |
致谢 | 第41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