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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司法解散的法律适用--李亚诉重庆望乡台观光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公司解散案件分析

内容摘要第1-8页
Abstract第8-11页
一、案情介绍第11-12页
二、争议焦点及法理分析第12-22页
 (一) 原告起诉是否符合公司法规定的“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情况第12-17页
  1.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是法官裁判此类案件的首要考量因素第12-13页
  2. “其他途径”如何理解第13-15页
  3. 该规定不宜作为法院审理此案的前置程序第15页
  4. 具体案情评析第15-16页
  5. 不符合“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规定的后果第16-17页
 (二) 被告是否属于“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规定情形第17-22页
  1. “公司僵局”与“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第17-19页
  2. 如何理解“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第19-20页
  3. 本案案情评析第20-21页
  4. 公司处于盈利状态亦可被认定为公司经营管理已发生严重困难第21-22页
三、结论及建议第22-27页
 (一) 立法层面:在司法救济体系中建立“强制公司分立”制度第23页
 (二) 司法层面第23-25页
  1. 实行调解前置等救济程序,用尽其他救济措施第23-24页
  2. 严格当事人的举证责任第24-25页
 (三) 公司层面:重点强化公司章程的事前规划和预防作用第25-27页
结语第27-28页
参考文献第28-2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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