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第1-7页 |
Abstract | 第7-9页 |
引言 | 第9-11页 |
(一) 案例简介 | 第9-10页 |
(二) 本文写作目的 | 第10-11页 |
一、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 | 第11-22页 |
(一) 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的法律性质 | 第11-15页 |
(二) 对无证驾驶所致第三者交强险限额内损失,保险公司有权依据合同约定不赔付 | 第15-18页 |
1. 依据交强险条款的规定:保险公司对无证驾驶损失不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付 | 第15-17页 |
2. 交强险条款并非减轻责任的单方格式合同免责条款,依法有效 | 第17-18页 |
(三) 即使是依据法律,对无证驾驶所致第三者交强险限额内损失也不赔付 | 第18-21页 |
1. 依据《交强险条例》保险公司不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付无证驾驶所致损失 | 第18-20页 |
2. 依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不应对无证驾驶所致三者损失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 | 第20-21页 |
(四) 要求保险公司对无证驾驶所致三者损失在交强险限额赔偿与法律的价值取向相悖 | 第21-22页 |
二、交强险责任限额内的损失应由无证驾驶方承担 | 第22-25页 |
(一) 无证驾驶方承担责任是法律对受害人保护的要求 | 第22-23页 |
(二) 无证驾驶方承担责任是权利与义务一致的要求 | 第23页 |
(三) 将交强险责任限额内的损失按过错分担有违法律制度精神 | 第23-25页 |
结束语 | 第25-26页 |
参考文献 | 第26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