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第1-5页 |
ABSTRACT | 第5-8页 |
绪论 | 第8-9页 |
第一章 刑事二审发回重审制度概述 | 第9-13页 |
第一节 刑事二审发回重审制度概念和适用条件 | 第9-10页 |
一、刑事二审发回重审的概念 | 第9页 |
二、刑事二审发回重审的适用条件 | 第9-10页 |
第二节 刑事二审发回重审制度功能 | 第10-11页 |
一、纠错功能 | 第10-11页 |
二、权利救济功能 | 第11页 |
三、监督功能 | 第11页 |
第三节 刑事二审发回重审制度理论基础 | 第11-13页 |
一、刑事二审发回重审与程序公正 | 第11-12页 |
二、刑事二审发回重审与实体公正 | 第12-13页 |
第二章 刑事二审发回重审的现状 | 第13-18页 |
第一节 我国刑事二审发回重审存在的问题 | 第13-15页 |
一、发回重审的理由含混模糊,法官享有较大的裁量权 | 第13-14页 |
二、可以直接改判或发回重审的规定在实践中缺乏稳定性和统一性 | 第14页 |
三、发回重审制度违背了疑罪从无原则 | 第14-15页 |
四、发回重审后,一审法院完全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约束 | 第15页 |
五、发回重审制度并没有真正实现权利救济功能 | 第15页 |
第二节 我国二审发回重审制度存在问题的原由分析 | 第15-18页 |
一、我国传统认识论哲学下有错必究原则是目前发回重审制度存在问题的理论根源 | 第15-16页 |
二、“流水式刑事诉讼构造”是我国刑事发回重审制度存在问题的制度根源 | 第16页 |
三、法院行政化色彩浓厚,有罪推定意识根深蒂固,是我国发回重审制度存在问题的观念根源 | 第16-18页 |
第三章 我国及国外关于发回重审制度的规 | 第18-22页 |
第一节 英美法系国家的发回重审制度 | 第18-19页 |
一、美国 | 第18页 |
二、英国 | 第18-19页 |
第二节 大陆法系国家及我国台湾地区的发回重审制度 | 第19-20页 |
一、法国 | 第19页 |
二、德国 | 第19-20页 |
三、日本 | 第20页 |
四、我国台湾地区的法律规定 | 第20页 |
第三节 中国同其他国家关于刑事二审发回重审制度的比较 | 第20-22页 |
一、发回重审的标准和条件不同 | 第20-21页 |
二、关于二审中出现新证据的处理方式不同 | 第21页 |
三、发回重审时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关系不同 | 第21页 |
四、关于发回重审限制的程度不同 | 第21-22页 |
第四章 我国刑事二审发回重审制度的完善 | 第22-31页 |
第一节 司法理念的转变 | 第22-23页 |
一、走出传统的认识论的理论困境 | 第22页 |
二、确立无罪推定原则的司法理念 | 第22-23页 |
第二节 完善我国刑事诉讼法发回重审制度的法律规定 | 第23-26页 |
一、完善刑事诉讼中因实体性违法发回重审的规定 | 第23-24页 |
二、完善我国以“程序性违法”为由的刑事二审发回重审规定 | 第24-26页 |
第三节 我国刑事诉讼关于发回重审的法律程序的完善 | 第26-28页 |
一、二审法院应开庭审理后才可以决定发回重审 | 第26页 |
二、发回重审的裁定书中公开发回重审的具体理由 | 第26-27页 |
三、赋予检察机关发回重审裁定的建议权 | 第27页 |
四、明确规定我国刑事诉讼中发回重审的法院 | 第27-28页 |
五、关于发回重审案件的审理方式 | 第28页 |
第四节 刑事二审发回重审的案件如何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 | 第28-31页 |
一、杜绝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案件发回重审以达到变相加刑的目的 | 第29页 |
二、发现新的犯罪事实或出现新的证据而发回重审的案件可以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 | 第29页 |
三、因程序违法而发回重审的案件,应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 | 第29-31页 |
结论 | 第31-32页 |
参考文献 | 第32-34页 |
后记 | 第34-35页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第3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