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第1-6页 |
Abstract | 第6-9页 |
序言 | 第9-10页 |
一、 人身保险合同复效的基本理论 | 第10-14页 |
(一) 人身保险合同复效的涵义 | 第10-11页 |
(二) 人身保险合同复效的法律性质 | 第11-12页 |
1. 人身保险合同复效法律性质的三种观点评析 | 第11页 |
2. 人身保险合同复效法律性质是原合同的继续 | 第11-12页 |
(三) 人身保险合同复效的制度价值 | 第12-14页 |
1. 复效制度让投保人获得更充分的合同补救机会 | 第12-13页 |
2. 复效制度的设置有利于保险人利益的实现 | 第13页 |
3. 复效制度保障了双方平等的合同地位 | 第13-14页 |
二、 我国人身保险合同复效的立法现状及存在的法律问题 | 第14-18页 |
(一) 我国人身保险合同复效的立法现状 | 第14-15页 |
(二) 我国人身保险合同复效存在的法律问题 | 第15-18页 |
1. 双方在复效协商中不能合理分配利益关系 | 第15页 |
2. 未明确双方是否可以通过意思自治改变合同相关款项 | 第15-16页 |
3. 与宽限期相关的立法问题 | 第16-17页 |
4. 未具体规定复效申请的合理期间 | 第17页 |
5. 投保人申请复效时并未要求补交相应利息 | 第17-18页 |
三、 我国人身保险合同复效法律制度的完善建议 | 第18-24页 |
(一) 法律应明确规定复效申请的理由和标准 | 第18-19页 |
(二) 增订关于半强制性规范的判断规定 | 第19-21页 |
(三) 具体完善宽限期及催告程序的有关规定 | 第21-22页 |
1. 宽限期须经催告方得起算采催告中止主义 | 第21页 |
2. 具体规定保险合同复效时的条件 | 第21-22页 |
3. 删去宽限期六十日并从严规定催告程序 | 第22页 |
(四) 建议提供可保性证明并规定复效申请的合理期间 | 第22-23页 |
1. 申请合同复效时应提供可保性证明 | 第22-23页 |
2. 可以规定以三个月作为合理期间的分界点 | 第23页 |
(五) 增加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的规定 | 第23-24页 |
结语 | 第24-25页 |
参考文献 | 第25-27页 |
致谢 | 第27-28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