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政治、法律论文--法律论文--中国法律论文--行政法论文

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研究

论文摘要第1-6页
Abstract第6-8页
引言第8-9页
第一章 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概述第9-14页
 一、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涵义第9-10页
  (一) 政府信息公开的涵义第9页
  (二) 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研究的具体对象第9-10页
  (三) 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研究的构成要件第10页
 二、立法设定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目的与意义第10-14页
  (一) 政府信息公开是公众享有知情权的体现和保障第10-11页
  (二) 准确设定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是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基础第11-12页
  (三) 设定政府信息公开的“例外”体现了权利平衡原则第12-13页
  (四) 从正反两个角度设定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是立法技术的必然要求第13-14页
第二章 欧美日本等国信息公开立法对公开范围的规定第14-23页
 一、瑞典、美国、英国、日本等国立法中对信息公开范围的规定第14-20页
  (一) 瑞典《出版自由法》、《表达自由法》和《保密法》对官方文件公开范围的设定第14-15页
  (二) 美国《信息自由法》、《隐私法》和《阳光政府法》对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设定第15-17页
  (三) 日本《信息公开法》对行政信息公开范围的设定第17-19页
  (四) 英国《官方保密法》、《信息公开法》对信息公开范围的设定第19-20页
 二、欧美日本等国立法规定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特点和启示第20-23页
  (一) 欧美日本等国立法的共同特点及对我国立法的启示第20页
  (二) “例外”信息所体现的共同利益第20-22页
  (三) “例外”信息设定方式的异同比较和借鉴第22-23页
第三章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规定及实务分析第23-33页
 一、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立法现况第23-26页
  (一)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起源与发展第23页
  (二) 政府信息公开国家立法现况及特点第23-25页
  (三) 政府信息公开地方立法现况及特点第25-26页
 二、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立法中对公开范围的规定第26-29页
  (一) 国家和地方立法中对“政府信息”的规定第26-27页
  (二) 国家和地方立法中有关“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规定第27-28页
  (三) 国家和地方立法中有关“例外”情形的规定第28-29页
  (四) 国家和地方立法中有关“例外”之“例外”的规定第29页
 三、有关政府信息公开范围争议的实务分析第29-33页
  (一) 上海市有关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的情况第29-30页
  (二) 涉及政府信息公开范围争议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典型个案第30-33页
第四章 对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审视第33-42页
 一、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存在的问题第33-35页
  (一) 立法层面存在的问题第33-34页
  (二) 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第34-35页
 二、问题产生的制度根源以及社会文化等方面的原因分析第35-36页
  (一) 制度根源方面的原因第35页
  (二) 社会文化方面的原因第35页
  (三) 利益体制方面的原因第35-36页
  (四) 法律后果方面的原因第36页
 三、确定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必需解决的难题第36-42页
  (一) “政府信息”定义的辨析第36-37页
  (二) 政府信息公开与保守国家秘密的关系第37-39页
  (三) 政府信息公开与个体权益的平衡第39-42页
第五章 完善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建议第42-47页
 一、建立协调统一的法律体系第42页
  (一) 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上升为《信息公开法》第42页
  (二) 修订《保守国家秘密法》、《档案法》,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第42页
 二、修订完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立法设定第42-44页
  (一) 增加“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性规定,增设和阐明“例外”信息第43页
  (二) 重新考虑《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8条规定的必要性第43-44页
 三、细化具体的操作性规范第44-45页
  (一) 厘清政府信息公开与档案管理的关系第44页
  (二) 协调政府信息公开与保密的关系第44-45页
  (三) 明确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信息的处理程序第45页
 四、完善司法救济和监督保障制度第45-47页
  (一) 法院在程序、实体两方面的审查第45-46页
  (二) 专门机构的监督保障第46-47页
注释第47-49页
参考文献资料第49-51页
附表第51-54页
后记第54-55页

论文共55页,点击 下载论文
上一篇:两宋宗室词人群体研究
下一篇:基于网络直播的自我呈现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