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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商事管辖权冲突探析

摘要第1-6页
Abstract第6-9页
引言第9-10页
第1章 涉外民商事管辖权的原则第10-20页
   ·国际民商事诉讼管辖权冲突产生的原因第10-11页
   ·涉外民商事管辖权的原则第11-20页
     ·合意管辖原则第12-14页
     ·有效原则第14-15页
     ·便利原则第15-16页
     ·不方便法院原则第16-18页
     ·先受理法院管辖原则第18-20页
第2章 涉外民商事管辖权的协调第20-25页
   ·专属管辖权的协调第20-21页
   ·平行管辖权的协调第21-23页
   ·排除管辖权的协调第23-25页
第3章 我国对区际民商事管辖权冲突的解决第25-34页
   ·内地和香港处理涉两地民事诉讼管辖权冲突的规定第25-27页
     ·香港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制度的规定(澳门略)第25-26页
     ·内地关于涉港澳民商事诉讼管辖权制度的规定第26-27页
   ·我国现行涉港澳民事诉讼管辖权规定存在的问题第27-29页
     ·对涉港澳案件的定性比较模糊,不利于纠纷的解决第27页
     ·目前的相关规定和受案原则,无论对港澳当事人还是对大陆方当事人都是不利的第27-28页
     ·现行规定存在着一些不明确、不合理之处第28页
     ·不加限制地肯定平行诉讼,造成两地区际管辖权冲突不合理扩大第28-29页
     ·缺乏消极冲突的解决方法第29页
   ·涉港澳民事诉讼管辖权冲突的解决方法第29-32页
     ·正确定位涉港澳民事诉讼,以司法协商作为解决民事诉讼管辖权冲突的主要方式第29-31页
     ·确定两地一般的管辖原则──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第31页
     ·一些现有的规定有待规范和明确第31页
     ·以“一事不再理”和“不方便法院”原则相结合,限制不必要的平行诉讼第31-32页
     ·增加必要管辖法院的规定第32页
     ·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尊重当事人之间的管辖协议第32页
   ·涉港澳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的处理第32-34页
     ·《民事诉讼法》第38条可以作为提出涉港澳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的根据第32页
     ·对于异议成立内地法院不行使管辖权的案件可以裁定驳回起诉第32-34页
第4章 对我国涉外民商事管辖权的分析第34-40页
   ·我国涉外民商事管辖权的缺陷第34-35页
   ·我国涉外民商事诉讼中建构不方便法院原则的必要性分析第35-37页
     ·体现了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要求、法律移植的必要性第35页
     ·国家主权在诉讼领域的要求,体现了国际协调精神第35-36页
     ·诉讼本质的要求,体现了“两便”的诉讼原则第36页
     ·立法落后于司法实践的必然结果和必然要求第36-37页
   ·建构不方便法院原则需注意的几个问题第37-40页
     ·厘清“不方便法院”原则的确切含义第37页
     ·避免管辖权消极冲突的发生第37-38页
     ·适度限制自由裁量权,体现管辖权的确定性和可预见性第38-39页
     ·防止该制度的滥用,保护我国公民的正当利益第39-40页
结论第40-41页
参考文献第41-43页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学术论文第43-44页
致谢第44-45页
研究生履历第4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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