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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中央政府环保法律监控机制研究

摘要第1-6页
ABSTRACT第6-11页
引言第11-14页
第一章 地方政府在环保领域的缺位与失范第14-20页
 一、 缺位与失范的主要表现第14-16页
  (一) “地方政府”的界定第14页
  (二) 缺位与失范的主要表现第14-16页
 二、 缺位与失范的原因分析第16-20页
  (一) 不合理的政绩观的导向第17页
  (二) 分税制下的财政压力第17-19页
  (三) 非法利益的诱惑第19页
  (四) 环保意识淡薄第19-20页
第二章 中央政府实施环保监控的依据和意义第20-24页
 一、 中央政府实施环保监控的依据第20-21页
  (一) 宪法和法律的明确规定第20页
  (二) 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存在的重要保障第20页
  (三) 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内在要求第20-21页
  (四) 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第21页
 二、 中央政府实施环保监控的意义第21-24页
  (一) 有利于破除地方保护主义第21-22页
  (二) 有利于防治跨区域、流域的环境问题第22页
  (三) 有利于提升和改善全国的环境质量第22页
  (四) 有利于国际义务的切实履行第22-24页
第三章 当前环保监控机制失灵的成因第24-36页
 一、 中央与地方的环保职责划分不明第24-26页
 二、 环境行政管理体制缺乏良好设计第26-31页
  (一) 横向上—环保职责分散化、重复化第26-30页
  (二) 纵向上—环保分级管理,地方环保部门处境尴尬第30-31页
 三、 环保监控手段的单一化第31-32页
  (一) 当前中央环保监控的主要手段第31-32页
  (二) 现行环保监控手段的主要缺陷第32页
 四、 地方政府环保法律责任的缺失第32-33页
 五、 公众参与环保的水平较低第33-36页
  (一) 公众参与环保的价值以及在我国的实践第33-34页
  (二) 我国公众参与环保制度存在的问题第34-36页
第四章 构建我国环保法律监控机制的制度设计第36-49页
 一、 通过立法明确划分央地的环保职责第36-37页
  (一) 环保职责的归属第36-37页
  (二) 划分央地环保职责的方式第37页
 二、 制定和完善中央环境行政组织法第37-40页
  (一) 推动环保“大部制”改革,合理界定中央环境行政组织的职责第38页
  (二) 增设环保辅助与咨询机构第38-39页
  (三) 规范环保派出机制,并提升环保派出机构的法律地位第39-40页
 三、 增强地方环保机构的相对独立性第40-41页
 四、 实现环保监控手段的法治化第41-44页
  (一) 财政激励机制第41-42页
  (二) 代履行第42页
  (三) 司法追究第42-43页
  (四) 科学考核第43-44页
 五、 凸显地方政府的环保法律责任第44-46页
  (一) 通报批评第44页
  (二) 编制约束第44-45页
  (三) 机构收编第45页
  (四) 财政惩罚第45-46页
 六、 提升公众参与环保的力度和水平第46-49页
  (一) 深入推进环境信息的有效公开第46-47页
  (二) 扩大公众参与环保的领域或范围第47页
  (三) 鼓励、支持环保民间组织的发展第47-49页
结论第49-50页
主要参考文献第50-55页
致谢第5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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