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 第1-5页 |
Abstract | 第5-11页 |
一、司法判断的终局性 | 第11-16页 |
(一)、司法判断相对于其他判断或决定的独特性 | 第11页 |
(二)、彰显司法判断的终局性效力——既判力 | 第11-12页 |
(三)、既判力的历史渊源 | 第12-13页 |
1、罗马法的诉权消耗说 | 第13页 |
2、近代法国的审判权消耗论 | 第13页 |
(四)、关于既判力本质的不同学说 | 第13-16页 |
1、实体法说 | 第13-14页 |
2、诉讼法说 | 第14-15页 |
3、权利实在说 | 第15页 |
4、具体法规说 | 第15页 |
5、法律文化说 | 第15-16页 |
二、既判力的性质和根据 | 第16-19页 |
(一)、在法理学视角下既判力是一种具有意志性的主观效力 | 第16-18页 |
1、客观事实的确定性与认知事实的主观性 | 第16页 |
2、社会生活的丰富性与法律规则存在及适用的局限性 | 第16-18页 |
(二)、既判力的正当化根据 | 第18-19页 |
1、既判力正当化的当事人自我责任法理根据 | 第18-19页 |
2、既判力正当化的制度和秩序稳定根据 | 第19页 |
三、既判力的作用及界限 | 第19-26页 |
(一)、既判力作用的时间界限 | 第20-23页 |
1、既判力发生作用之标准时 | 第20页 |
2、既判力不对标准时之前的事由产生确定作用 | 第20-21页 |
3、既判力不及于标准时后的新事由 | 第21-22页 |
4、既判力作用时间界限几种特例 | 第22-23页 |
(二)、既判力作用的主观界限 | 第23-24页 |
1、既判力作用的主观界限及其扩张 | 第23页 |
2、法庭辩论终结后的诉讼标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权且称为第三人) | 第23-24页 |
3、请求标的物的持有人 | 第24页 |
(三)、既判力作用的客观界限 | 第24-26页 |
1、前诉判决主文对后诉有遮断效果 | 第25页 |
2、前诉判决对以下的后诉事实不形成遮断 | 第25-26页 |
四、在我国确立和完善既判力制度的现实意义 | 第26-29页 |
(一)、既判力制度可以维护司法权威,进而维持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 第27页 |
(二)、确立和完善既判力制度可体现法的安定性,进而实现国家一次性彻底解决纠纷的目的 | 第27-28页 |
(三)、既判力制度可减少当事人的讼累,节约司法资源,进而实现诉讼效益 | 第28-29页 |
五、既判力作用及界限与再审事由和范围 | 第29-38页 |
(一)、既判力与再审 | 第29-34页 |
1、既判力与再审制度体现为对确定判决维护的对立与追求公正判决的统一 | 第30-32页 |
2、既判力和再审制度体现为以当事人诉权与处分权为主要内容的权利行使起止的对立和权利基础的统一 | 第32-34页 |
(二)、既判力作用与再审事由 | 第34-36页 |
1、既判力作用的非绝对性与再审事由存在的必要性 | 第34-35页 |
2、在既判力作用下的再审事由限制 | 第35-36页 |
(三)、既判力作用界限与再审事由范围 | 第36-38页 |
1、既判力作用界限与再审事由范围的相互关系 | 第36页 |
2、既判力作用界限与再审事由范围的平衡 | 第36-37页 |
3、既判力作用界限与再审事由范围种类的内在牵连 | 第37-38页 |
六、既判力与我国民事再审事由重构 | 第38-44页 |
(一)、在重构我国民事再审事由时,应以既判力理论为基础进行理念的彻底更新 | 第38-40页 |
1、从"有错必纠"到"依法纠错"理念的更新 | 第38-39页 |
2、从"客观真实"到"法律真实"理念的更新 | 第39-40页 |
(二)、在重构我国民事再审事由时,应以既判力及其作用的客观要求规制再审事由的提出者 | 第40-42页 |
1、法院作为再审事由的提出者与当事人自我责任法理相悖 | 第40-41页 |
2、检察机关作为再审事由的提出者不符合私法自治原则 | 第41-42页 |
(三)、在重构我国民事再审事由时,从法律文书所具备的既判力效力审视不应有针对裁定的再审事由 | 第42-43页 |
(四)、在重构我国民事再审事由时,为维护既判力及其作用应将再审事由的规定具体和法定化 | 第43-44页 |
主要参考文献 | 第44-46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