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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审关系研究

内容提要第1-29页
引言第29-32页
第一章 起诉权与审判权概述第32-54页
 一、 刑事诉讼职能与刑事诉审关系第32-37页
  (一) 刑事诉讼职能概述第32-33页
  (二) 控诉职能第33-34页
  (三) 审判职能第34-35页
  (四) 控诉职能和审判职能的关系第35-37页
  (五) 辩护职能对控诉职能、审判职能的影响第37页
 二、 刑事起诉权的概念、特征及效力第37-43页
  (一) 起诉权的概念第37-39页
  (二) 起诉权的特征第39-40页
  (三) 起诉的对象第40-41页
  (四) 起诉的效力第41-43页
 三、 刑事审判权的概念、特征和效力第43-50页
  (一) 刑事审判权的概念第43-44页
  (二) 刑事审判的特征第44-48页
  (三) 刑事审判权的行使第48-49页
  (四) 审判权对起诉权的效力第49-50页
 四、 刑事诉审关系的界定第50-51页
 五、 刑事诉审关系的研究对象第51-54页
  (一) 各种刑事诉讼模式下的诉审关系第52页
  (二) 诉审关系的基本原则第52页
  (三) 起诉权与审判权的行使问题第52页
  (四) 检察机关对刑事审判的法律监督问题第52-53页
  (五) 法官的庭外调查权问题第53-54页
第二章 刑事诉讼模式与刑事诉审关系第54-75页
 一、 刑事诉讼模式概述第54-55页
 二、 弹劾式诉讼模式下的诉审关系第55-59页
  (一) 没有专司起诉的国家机关,实行私人告诉制度第57页
  (二) 出现了“公诉”与“私诉”的划分第57页
  (三) 法官的作用消极、被动第57页
  (四) 审判职能从属于行政职能第57-58页
  (五) 没有形成现代意义上的控审分离制度第58-59页
 三、 纠问式诉讼模式下的诉审关系第59-60页
  (一) 控诉职能由国家行使,个人没有起诉权第59-60页
  (二) 法官的角色具有多重性,控审职能不分第60页
  (三) 法官主动调查收集证据,被告人成为诉讼客体第60页
  (四) 审判职能从属于行政职能第60页
 四、 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下的诉审关系第60-64页
  (一) 机构设置上,控审机关分立第61页
  (二) 在坚持公诉为主的情况下,采取多样化的起诉方式第61-62页
  (三) 实行起诉状一本主义,切断法官与起诉方在审前的单方面接触第62页
  (四) 检察官地位当事人化,不享有审判监督权第62页
  (五) 庭审由控辩双方积极推动,法官是消极的裁决者第62-63页
  (六) 实行严格的诉因制度,审判对象受起诉范围的限制第63-64页
 五、 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下的诉审关系第64-68页
  (一) 机构设置上,实行控审机关同署制第65页
  (二) 控诉职能与审判职能分离第65页
  (三) 在坚持公诉为主的情况下,允许自诉形式的存在第65-66页
  (四) 控审双方审前联系未彻底切断,庭审法官易形成预断第66页
  (五) 庭审中控辩双方消极被动,裁判法官积极主动并享有广泛的庭外调查权第66-67页
  (六) 不实行严格的诉因制度第67-68页
 六、 混合式诉讼模式下的诉审关系第68-71页
  (一) 诉审机构完全分立,实行起诉国家垄断主义,法院不能主动开启审判程序第69页
  (二) 诉因制度对刑事诉审关系的影响第69页
  (三) 诉因变更制度对刑事诉审关系的影响第69-70页
  (四) 实行起诉状一本主义,防止法官产生庭前预断第70页
  (五) 实行缓诉制度和检察审查会制度第70页
  (六) 既注重发挥控辩双方的积极性,又注重法官主动调查取证的能动作用第70-71页
 七、 各种诉讼模式下诉审关系的比较评析第71-75页
  (一) 统治阶级利益的需要第72页
  (二) 价值观上的差异第72-73页
  (三) 历史文化背景的影响第73-75页
第三章 刑事诉审关系的基本原则第75-125页
 一、 控审分离原则第75-92页
  (一) 控审分离的历史演进第75-78页
  (二) 控审分离的价值第78-81页
  (三) 控审分离的理论基础第81-92页
 二、 不告不理原则第92-99页
  (一) 不告不理原则的内涵第92-94页
  (二) 不告不理原则的历史演进第94-98页
  (三) 不告不理原则的现实价值第98-99页
 三、 法官中立原则第99-115页
  (一) 法官中立原则的概念和基本内容第99-103页
  (二) 法官中立的理论基础第103-109页
  (三) 法官中立的意义第109-111页
  (四) 法官中立原则的比较与借鉴第111-115页
 四、 诉审同一原则第115-125页
  (一) 诉审同一原则的理论根据第116-119页
  (二) 诉审同一原则的内容第119-120页
  (三) 诉审同一原则的灵活性--变更控诉第120-121页
  (四) 诉审同一原则的制度保障第121-125页
第四章 我国刑事诉审关系及其重构第125-173页
 一、 我国刑事诉审关系的特点及成因第125-128页
  (一) 我国刑事诉审关系的特点第125-127页
  (二) 我国刑事诉审关系的成因第127-128页
 二、 影响我国刑事诉审关系的各种因素第128-163页
  (一) 法官庭外调查权对刑事诉审关系的影响第128-139页
  (二) 检察机关刑事审判监督权对刑事诉审关系的影响第139-149页
  (三) 刑事审判对象对刑事诉审关系的影响第149-153页
  (四) 诉审双方的审前联系对刑事诉审关系的影响第153-155页
  (五) 刑事二审的全面审查对刑事诉审关系的影响第155-162页
  (六) 再审程序的启动对刑事诉审关系的影响第162-163页
 三、 我国刑事诉审关系的重构第163-173页
  (一) 确立司法的“至上性”,取消检察机关的刑事审判监督权第163-164页
  (二) 借鉴起诉状一本主义,禁止法官与控方的单方面接触第164-165页
  (三) 法院内部设立专门的审查起诉部门,审查起诉法官与庭审法官实行彻底分离第165页
  (四) 取消法官的庭外调查权,建立相应的配套措施第165-168页
  (五) 废除检法之间的相互配合原则第168-169页
  (六) 设立证据开示制度第169-170页
  (七) 建立合理的公诉变更和罪名变更机制第170-171页
  (八) 废除二审的全面审查制度第171页
  (九) 取消法院自行启动再审程序的主体资格第171-173页
主要参考文献第173-18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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