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 | 第1-29页 |
引言 | 第29-32页 |
第一章 起诉权与审判权概述 | 第32-54页 |
一、 刑事诉讼职能与刑事诉审关系 | 第32-37页 |
(一) 刑事诉讼职能概述 | 第32-33页 |
(二) 控诉职能 | 第33-34页 |
(三) 审判职能 | 第34-35页 |
(四) 控诉职能和审判职能的关系 | 第35-37页 |
(五) 辩护职能对控诉职能、审判职能的影响 | 第37页 |
二、 刑事起诉权的概念、特征及效力 | 第37-43页 |
(一) 起诉权的概念 | 第37-39页 |
(二) 起诉权的特征 | 第39-40页 |
(三) 起诉的对象 | 第40-41页 |
(四) 起诉的效力 | 第41-43页 |
三、 刑事审判权的概念、特征和效力 | 第43-50页 |
(一) 刑事审判权的概念 | 第43-44页 |
(二) 刑事审判的特征 | 第44-48页 |
(三) 刑事审判权的行使 | 第48-49页 |
(四) 审判权对起诉权的效力 | 第49-50页 |
四、 刑事诉审关系的界定 | 第50-51页 |
五、 刑事诉审关系的研究对象 | 第51-54页 |
(一) 各种刑事诉讼模式下的诉审关系 | 第52页 |
(二) 诉审关系的基本原则 | 第52页 |
(三) 起诉权与审判权的行使问题 | 第52页 |
(四) 检察机关对刑事审判的法律监督问题 | 第52-53页 |
(五) 法官的庭外调查权问题 | 第53-54页 |
第二章 刑事诉讼模式与刑事诉审关系 | 第54-75页 |
一、 刑事诉讼模式概述 | 第54-55页 |
二、 弹劾式诉讼模式下的诉审关系 | 第55-59页 |
(一) 没有专司起诉的国家机关,实行私人告诉制度 | 第57页 |
(二) 出现了“公诉”与“私诉”的划分 | 第57页 |
(三) 法官的作用消极、被动 | 第57页 |
(四) 审判职能从属于行政职能 | 第57-58页 |
(五) 没有形成现代意义上的控审分离制度 | 第58-59页 |
三、 纠问式诉讼模式下的诉审关系 | 第59-60页 |
(一) 控诉职能由国家行使,个人没有起诉权 | 第59-60页 |
(二) 法官的角色具有多重性,控审职能不分 | 第60页 |
(三) 法官主动调查收集证据,被告人成为诉讼客体 | 第60页 |
(四) 审判职能从属于行政职能 | 第60页 |
四、 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下的诉审关系 | 第60-64页 |
(一) 机构设置上,控审机关分立 | 第61页 |
(二) 在坚持公诉为主的情况下,采取多样化的起诉方式 | 第61-62页 |
(三) 实行起诉状一本主义,切断法官与起诉方在审前的单方面接触 | 第62页 |
(四) 检察官地位当事人化,不享有审判监督权 | 第62页 |
(五) 庭审由控辩双方积极推动,法官是消极的裁决者 | 第62-63页 |
(六) 实行严格的诉因制度,审判对象受起诉范围的限制 | 第63-64页 |
五、 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下的诉审关系 | 第64-68页 |
(一) 机构设置上,实行控审机关同署制 | 第65页 |
(二) 控诉职能与审判职能分离 | 第65页 |
(三) 在坚持公诉为主的情况下,允许自诉形式的存在 | 第65-66页 |
(四) 控审双方审前联系未彻底切断,庭审法官易形成预断 | 第66页 |
(五) 庭审中控辩双方消极被动,裁判法官积极主动并享有广泛的庭外调查权 | 第66-67页 |
(六) 不实行严格的诉因制度 | 第67-68页 |
六、 混合式诉讼模式下的诉审关系 | 第68-71页 |
(一) 诉审机构完全分立,实行起诉国家垄断主义,法院不能主动开启审判程序 | 第69页 |
(二) 诉因制度对刑事诉审关系的影响 | 第69页 |
(三) 诉因变更制度对刑事诉审关系的影响 | 第69-70页 |
(四) 实行起诉状一本主义,防止法官产生庭前预断 | 第70页 |
(五) 实行缓诉制度和检察审查会制度 | 第70页 |
(六) 既注重发挥控辩双方的积极性,又注重法官主动调查取证的能动作用 | 第70-71页 |
七、 各种诉讼模式下诉审关系的比较评析 | 第71-75页 |
(一) 统治阶级利益的需要 | 第72页 |
(二) 价值观上的差异 | 第72-73页 |
(三) 历史文化背景的影响 | 第73-75页 |
第三章 刑事诉审关系的基本原则 | 第75-125页 |
一、 控审分离原则 | 第75-92页 |
(一) 控审分离的历史演进 | 第75-78页 |
(二) 控审分离的价值 | 第78-81页 |
(三) 控审分离的理论基础 | 第81-92页 |
二、 不告不理原则 | 第92-99页 |
(一) 不告不理原则的内涵 | 第92-94页 |
(二) 不告不理原则的历史演进 | 第94-98页 |
(三) 不告不理原则的现实价值 | 第98-99页 |
三、 法官中立原则 | 第99-115页 |
(一) 法官中立原则的概念和基本内容 | 第99-103页 |
(二) 法官中立的理论基础 | 第103-109页 |
(三) 法官中立的意义 | 第109-111页 |
(四) 法官中立原则的比较与借鉴 | 第111-115页 |
四、 诉审同一原则 | 第115-125页 |
(一) 诉审同一原则的理论根据 | 第116-119页 |
(二) 诉审同一原则的内容 | 第119-120页 |
(三) 诉审同一原则的灵活性--变更控诉 | 第120-121页 |
(四) 诉审同一原则的制度保障 | 第121-125页 |
第四章 我国刑事诉审关系及其重构 | 第125-173页 |
一、 我国刑事诉审关系的特点及成因 | 第125-128页 |
(一) 我国刑事诉审关系的特点 | 第125-127页 |
(二) 我国刑事诉审关系的成因 | 第127-128页 |
二、 影响我国刑事诉审关系的各种因素 | 第128-163页 |
(一) 法官庭外调查权对刑事诉审关系的影响 | 第128-139页 |
(二) 检察机关刑事审判监督权对刑事诉审关系的影响 | 第139-149页 |
(三) 刑事审判对象对刑事诉审关系的影响 | 第149-153页 |
(四) 诉审双方的审前联系对刑事诉审关系的影响 | 第153-155页 |
(五) 刑事二审的全面审查对刑事诉审关系的影响 | 第155-162页 |
(六) 再审程序的启动对刑事诉审关系的影响 | 第162-163页 |
三、 我国刑事诉审关系的重构 | 第163-173页 |
(一) 确立司法的“至上性”,取消检察机关的刑事审判监督权 | 第163-164页 |
(二) 借鉴起诉状一本主义,禁止法官与控方的单方面接触 | 第164-165页 |
(三) 法院内部设立专门的审查起诉部门,审查起诉法官与庭审法官实行彻底分离 | 第165页 |
(四) 取消法官的庭外调查权,建立相应的配套措施 | 第165-168页 |
(五) 废除检法之间的相互配合原则 | 第168-169页 |
(六) 设立证据开示制度 | 第169-170页 |
(七) 建立合理的公诉变更和罪名变更机制 | 第170-171页 |
(八) 废除二审的全面审查制度 | 第171页 |
(九) 取消法院自行启动再审程序的主体资格 | 第171-173页 |
主要参考文献 | 第173-182页 |